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十政办发〔2013〕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83号)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发改委要将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纳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同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一视同仁,纳入十堰市“十二五”规划、专项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积极掌握国家政策导向,积极向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争取有关项目、资金和政策。会同市卫生局对全市民营医疗机构进行调研摸底,建立民营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库。对申报需要核准的民营医疗机构建议项目,按规定积极予以核准,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

(二)规划部门要将医疗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规划医疗用地,确保医疗用地需求。

(三)国土部门要将医疗卫生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对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其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比照公立医疗机构相关政策政策执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税务部门要切实落实非公医疗机构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公共服务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

二、简化规范市场准入

(六)卫生部门要简化和规范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市场准入程序。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到我市投资办医,对属于本级部门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要简化审批环节,加快审批节奏。属于上级部门批准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要加快审查上报审批;认真审核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确保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服务能力相适应;为社会资本办医提供良好的政策指导和行政审批服务,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在行业管理和相关卫生政策执行上要实行与非公医疗机构同等待遇政策,在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上对符合条件的非公医疗机构应当纳入农合定点范围;对于民营医疗机构在具体设置审批、日常运行中的具体困难要及时上报市政府予以研究解决。

三、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七)财政部门可采取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的方式,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通过招标采购,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承担政府下达的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对于非公医疗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和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或按照规定予以补充。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程序将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条件的非公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不得将投资主体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要鼓励卫生人才在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的合理流动,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不得设置附加条件,保持和公立医疗机构相同待遇,积极为非公医疗机构提供政策咨询和人事代理服务,任何单位不得限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公立医疗机构流入到非公立医疗机构。

(九)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非公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的维护,对于出现在非公医疗机构的“医闹”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应及时予处理,确保非公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

(十)文化和宣传部门要积极营造社会资本办医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市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办医的方针政策,对非公医疗机构多做正面宣传和报道,宣传和表彰非公医疗机构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扩大非公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非公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其他支持政策

本意见未作规定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83号)有要求的,按省政府意见执行。

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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