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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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6-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8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环境优化、政策公平、加强支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二)主要目标。通过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逐步形成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医疗服务体系,促进多种形式的医疗机构共同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合理规划布局,鼓励公平竞争
(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允许社会资本在本市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提高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比重。对社会资本申办的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凡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依法予以批准并发放相应许可。
(二)医疗卫生资源调整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把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武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安排。未来5年,全市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规模。
(三)鼓励社会资本差异化竞争办医。引导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边远地区、城乡结合部、新城区等举办规模适度的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技术、高水平、大规模的高端医疗服务机构。在符合我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前提下,对于新设置500张以上床位综合医院及300张以上床位专科医院的可突破区域限制。鼓励社会资本大力发展康复、护理、老年病、慢性病治疗等特色中间性医疗机构。
(四)鼓励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境外资本可以合资或合作形式在我市设立非公立医疗机构;允许香港、澳门地区资本在我市举办独资医疗机构,简化外资举办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
(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出资入股、收购股权、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举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公立医院改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要求,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切实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等工作,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
(六)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七)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做大做强。支持有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
(八)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可以自主选择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方式进行分类登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进行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大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完善财税扶持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自主定价,与提供医疗服务相关的药品不得超过国家指导价,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依法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社会资本办的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二)加大政府购买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力度。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合理补偿。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加入急救网络医院范围。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照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三)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用地政策,其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比照当地公立医疗机构相关政策执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完善金融扶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新(改、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可比照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资金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院管理公司、医院咨询机构、中小医疗机构融资担保平台,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五)完善医保扶持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均可申请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资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对各类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的审批标准和报销政策。
(六)支持合理购置大型医用设备。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配备大型医用设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核准或审批。
(七)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用工作人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外籍、港澳台医师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动员和鼓励其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各类教育培训,以提升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将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人才培训纳入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统筹安排。
鼓励卫生人才合理流动。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公立医疗机构流入到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时,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和人事代理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医疗卫生技术人才的正常流动。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性质变化的影响。对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或到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工作的离退休医务人员,原单位不得因此减发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经卫生部门核准,鼓励公立医疗机构注册医师选择包括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内的多点执业。
(八)优化外部学术环境。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申请、科研成果申报方面享受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开展相关临床医学研究和临床学科建设。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加强临床重点学科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可申请成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或临床教学基地。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申报评审等级医院。各医学类行业学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等评审委员会应当安排合理比例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并使其平等享有担任领导职务的机会。符合名老中医资质标准的可以参加名老中医师承工作室评选,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的医学影像、医学检验、消毒供应等可委托有资质的公立医院承担,采取签订协议、结果互认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
(九)推动医疗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大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力度,将其纳入全市卫生信息化建设体系,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保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医疗业务管理、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并履行相应义务。
(十)发挥中介机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引导卫生类社会团体组织在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中广泛发展会员,并积极为医疗机构和医疗人才提供优质服务,将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管理规范、社会形象好、行业知名度较高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其相关学科带头人选入卫生类社会团体并承担相应职务。
四、促进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一)优化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流程。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实行公平竞争,促进社会资源更加有效地投入医疗卫生领域。增强审批的透明度,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规范执业。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大型医用设备、医疗技术应用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及监督,督促其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社会义务。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许可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服务,严禁超范围行医、非法行医和医疗欺诈;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医疗服务和药品购销价格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审批的执业范围内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建立并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做到诚信执业。
(三)促进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守法经营。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及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用于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
(四)提高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管理水平。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在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开展关键环节医疗质量监测和医疗质量评价,探索建立医疗质量考评机制,鼓励推行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聘用职业院长管理医院,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采取各种方式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五)建立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退出机制。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照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相关资产,停业或破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积极营造社会资本办医的良好氛围。把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构建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优质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资本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凡上述各条款所涉部门应当尽快根据本意见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并抓好落实,推动我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工作。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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