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工商职能促进市场主体更好更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0-09-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工商职能促进市场主体更好更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职能促进市场主体更好更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12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职能促进市场主体更好更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加快提高经济总量和增长质效,努力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一系列突破性放宽和服务市场主体准入的政策意见,按照“先行先试、能放则放、能宽则宽、能优则优”的原则,结合咸宁实际,特制定如下促进市场主体更好更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全面放宽市场准入

(一)全面放宽创业投资主体的限制

1、凡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公民和各类组织均可以投资设立各类市场主体;允许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投资设立从事农业、林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予成为公司股东。

2、经审批机关批准,财政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允许中国大陆自然人与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的公司。已入境的外国(地区)自然人,可直接提交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返乡证)、台胞证等证件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无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允许台湾地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凭其开业证明复印件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二)全面放宽核定经营范围的限制

3、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允许跨行业经营,尊重市场主体对经营范围的表述;创业人员申办经济实体,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经依法审批后核定。

4、从事新兴行业经营活动的,可以使用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行业或经营范围用语。允许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如“创业投资”、“生物质能”、“金融保理”、“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行业用语作为经营范围表述用语。

5、在申报经营范围时除选定主要经营项目外,可申报其他经营项目,登记机关可在核定主要经营项目的同时,另核定“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须经审批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开展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可自行开展经营活动。

6、放宽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限制。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的经营范围超出所属企业经营范围的,只要不涉及前置许可审批,均可由所属企业直接申请增加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需先办理所属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三)全面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7、创业人员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允许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之间使用。允许城市圈内异地投资人在咸投资企业名称冠用所在地行政区划或冠用异地行政区划。

8、创业人员经合法授权许可,允许使用授权人的字号或注册商标作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字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可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所从事的行业或不反映行业特征。创业人员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申请冠用咸宁市及各县(市、区)行政区划名称。

9、企业改制登记,允许企业在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等组织形式,作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外地知名商号企业到本地投资,允许在新办企业名称前冠以控股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

10、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改变主体类型,新设为公司的,在名称不重,主要出资人不变,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新公司可以保留使用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

11、企业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可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发展”、“开发”字样。允许私营企业以“××研究院”、“××研究所”等作为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等行业用语。

12、对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办理名称变更的,简化程序,实行名称变更预先核准与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四)全面放宽企业注册资本(金)条件

13、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投资主体,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金)两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五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不需要每个股东出资都达到20%。

14、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注册资本可不受货币出资不低于30%的规定限制。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允许凭审计报告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净资产进行验资;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15、放宽出资方式。经法定机构评估,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约定,创业人员可以科技成果、经合法方式取得的荒山、滩涂、水域使用权、采矿权、出租车经营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16、放宽初创科技、环保、节能型企业的出资条件和期限。创业人员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科技、环保、节能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3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投资设立科技、环保、节能型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达到2万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10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

17、放宽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和比例。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向第三方公司出资。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不受限制。

(五)全面放宽经营场所或住所登记条件

18、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创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创业主体以旅馆、商场等作为经营场所的,只需提交租赁协议和加盖出租方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9、投资者申请登记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开发区(含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方面出具使用证明。对因特殊原因在申请登记时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的,如果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可以只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使用证明。征用或租赁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20、允许非生产类企业将商住房屋或住宅作为企业场所。企业法人设立非对外经营的办事处、仓库、加工车间,根据企业申请可作为经营场所登记,不作为分支机构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仓库、加工车间不得另外重复登记。

(六)全面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21、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为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降为至少3家,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为3000万元。先进制造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科技型企业、现代物流企业、文化企业、旅游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为500万元;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为1000万元。

(七)全面扩大筹建登记范围和推行试营业制度

22、除对办理工商登记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项目实行筹建登记,办理注明一定期限的“×××项目的筹建”营业执照外,其他只要不涉及安全、环保、节能等领域,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申请人均可申请筹建登记。

23、凡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

二、全心开展指导服务

(八)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24、支持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以大中型企业为重点,加快企业内部二、三产业分离发展工作进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依法办理企业内部二、三产业分离登记。

25、大力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支持传统服务业企业连锁经营,通过规模化、网络化发展做强做大。鼓励金融保险、科技研发、文化创意、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优先发展。推进社区服务、信息咨询等生活性服务业转型升级。鼓励支持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加快发展。

26、大力支持经营性文化产业发展。积极促进文化市场主体重塑,为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转制、资本投资、股权转让等提供咨询指导,支持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或重组,支持新闻出版单位转企改制重组,支持引导有实力、有竞争力的文化企业创立文化品牌,支持培育新的文化业态。

27、大力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围绕咸宁生态文化旅游建设重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生态文化旅游产业,支持从事旅游服务、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休闲娱乐、旅游商品经营等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大力推行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完善旅游市场监管和服务机制,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

(九)大力指导市场主体拓宽融资渠道

28、大力做好动产抵押登记。主动牵线搭桥,把信用好、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尤其是“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推荐给金融机构,提高企业动产抵押率;把各类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纳入动产抵押登记范围,鼓励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自己现有的和将有的动产作为抵押物实施抵押登记,利用动产抵押登记,激活合法的民间借贷。

29、大力开展股权出资、出质登记,积极尝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为市场主体拓宽融资担保渠道。

30、大力支持各类专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新型融资企业发展,免费为专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拟放贷企业、被担保企业的工商登记管理和出质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十)继续推进商标品牌战略

31、按照《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咸宁市2009—2013年商标发展规划》,定期召开全市商标工作联席会议,引导培育企业争创咸宁知名商标、湖北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提高我市企业知名度及其产品的市场信誉度。对获得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企业,帮助协调兑现政府奖励政策。

32、提高企业管理和使用商标的水平。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商标价值评估、信息检索和重大事项预警制度;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丰富商标内涵,提高商标知名度;引导企业采取商标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商标权市场价值,以商标资产为纽带走集约化经营之路。

(十一)大力开展合同指导服务

33、提高企业合同信用管理水平,帮助企业培训合同信用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避免和减少经营风险;大力培育“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提升企业信用度和社会知名度,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十二)支持创业主体进行营销和广告宣传

34、为取得工商登记的创业主体提供广告方面的服务指南。创业主体在自有经营场所举办推销自有商品或服务的展销会,可免于办理登记备案。各类创业主体在自有经营场所宣传自有商品或服务的,可免于户外广告登记。

(十三)深化中小企业成长工程

35、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相关工作措施,支持、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经营规模和发展潜力的个体工商户选择登记为企业。并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十四)支持农村市场主体大力发展

36、实现全市农村每村有一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支农产品经纪人队伍、一个农资规范经营店、一个农产品注册商标、一个订单农业项目、一个食品安全示范店、一个农村消费维权站。充分利用我市农业种植、水产养殖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引导特色种植和水产养殖户登记,以培植种养殖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为龙头,带动其他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合作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结合,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村进步、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十五)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37、加强信用分类监管,对A类守信企业重点扶持,免于日常检查。对B类警示企业实行告诫,办理登记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对C类失信企业重点监控,办理登记和年检时严格审查。对D类失信企业强制清算,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同时对最后一次违法经营后一年内没有新的违法记录的B、C类企业,可上调一个信用级别;两年内没有新的违法记录的D类企业,可上调为C类。

(十六)强化对落后产能市场主体的规范监管

38、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两高一资”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支持行业内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认真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

三、全力改进工作举措

(十七)全力提供发展指导

39、积极为创业者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规咨询和市场投资引导,实行创业主体准入辅导制度,引导创业者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技术技能、场地设施等条件创办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为投资者减少投资风险。

40、进一步巩固市场主体发展分析报告、发布制度。定期对市场主体登记发展动态情况、行业特点、产业布局、发展趋势等进行深度分析,向各级党委、政府及时报告,同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为各级政府决策和创业人员投资、择业提供参考。

(十八)全面规范行政许可

41、认真落实各级政府行政许可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要求,完善“一个窗口许可”服务措施,切实做到一个中心对外、一个窗口受理、一套程序运作、一致标准收费、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六个一”。

42、进一步简化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审核程序。在多环节受理审核改为“一审一核”的基础上,继续推行并扩大“一人办结”的范围,除涉及前置审批外,对个体工商户登记及其他市场主体部分登记事项(如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等)的办理,均可纳入“一人办结”范围。

43、进一步缩短登记办照审批时限。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除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外,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办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检验的,除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外,原则上当场办结。确有特殊不能当场办结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涉农、涉改(改制、改组)企业减为3个工作日;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及其他纳入绿色通道办理范围的事项减为2个工作日。

44、下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权限,方便创业主体就近办理工商登记。逐步推行县(市、区)工商局委托辖区工商所(基层分局)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实行县(市、区)工商局和工商所(基层分局)两个通道受理核准,方便创业主体选择就近办理登记。

45、全面推进网上登记、网上年检。加快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网上在线办理系统建设,增加投入、完善技术、扩大网上登记、网上年检覆盖面,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行政成本和企业成本。

(十九)加强行政指导服务

46、对市场主体容易忽视的商标注册、企业年检、资质文件有效期、经营期限等工商管理事项,及时进行提醒并提出建议。积极宣传国家关于经营行为、经营事项管理的规定,避免企业发生过失违法行为。

47、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制度,采用行政建议、行政告诫、行政提示、普法宣传等手段,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加强事前预防。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市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违法后果的,立足教育规范,给予行政告诫,并限期改正,改正后可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已实施的行政处罚建立案后回访等制度,指导经营者改正规范。

(二十)开展重点项目跟踪服务

48、对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通过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筹备联络员、无偿登记服务代理,切实做到事前法规咨询、事中注册指导、事后跟踪服务,促成项目早开工、早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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