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襄阳市城镇医保及新农合促进分级诊疗医疗费用支付制度改革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襄阳市城镇医保及新农合促进分级诊疗医疗费用支付制度改革意见(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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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0-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襄阳市城镇医保及新农合促进分级诊疗医疗费用支付制度改革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襄阳市城镇医保及新农合促进分级诊疗医疗费用支付制度改革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20日襄阳市城镇医保及新农合促进分级诊疗医疗费用支付制度改革意见(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各级医疗机构之间分工协作,加快形成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就医新格局,尽快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国家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分级诊疗管理办法基础上对我市城镇医保及新农合医疗费用支付制度提出以下改革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政策引导,按照“患者知情自愿、就近分级诊疗、无缝对接”原则,建立促进分级诊疗的医疗费用报销政策,鼓励患者首选基层医疗机构就医,降低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同时,强化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职能,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尽快形成合理、有序、分级诊疗的医疗服务模式。
二、调整城镇医保及新农合有关支付政策
(一)调整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住院费统筹金支付起付标准,拉大上下级医疗机构之间住院费起付标准差距。将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1000元,市外转诊1200元。新农合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1200元,市外转诊1200元。
(二)调整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住院费统筹金支付比例,拉大上下级医疗机构之间统筹金支付比例差距。将城镇职工医保住院费符合规定的费用统筹金支付比例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92%(不分甲、乙类项目,下同)、二级医疗机构支付9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82%,市外省内转诊支付75%,省外转诊支付70%。选择二类缴费标准的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费符合规定的费用支付比例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8%、二级医疗机构支付73%、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0%,市外省内转诊支付55%,省外转诊支付50%。选择一类缴费标准的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和新农合参合人员住院费符合规定的费用支付比例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6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0%,市外省内转诊支付45%,省外转诊支付40%。
(三)促进患者首选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参保(参合)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按照分级诊疗管理办法到病情相应级别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病危急、需要尽快进行抢救的除外),患者直接到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住院费统筹金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患者发病危急、需要尽快进行抢救的,在上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统筹金支付比例不降低,但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诊手续。
(四)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参保(参合)人员就医时,因病情需转上级医疗机构诊治的,转院前不承担住院费起付标准费用;需转下级医疗机构诊治的,转院后不承担住院费起付标准费用,下级医疗机构不再做重复的、无意义的检查。转上级医疗机构时,应逐级转诊;转下级医疗机构时,可根据病情或患者需要转诊。
三、支持建立医疗联合体
医疗机构建立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后,城镇医保及新农合对联合体内各医疗机构的管理遵循“原有级别不变,原有服务职能不变,原有收费标准不变”的原则。支付医疗费用时,按联合体内各医疗机构的各自级别单独管理和结算。对医疗费用进行总量控制时,可将联合体内各医疗机构各自的费用合并后对联合体确定一个总的控制标准,联合体实际发生医疗费用超过总控制标准的,超出部分由联合体承担;低于总控制标准的,经考核后对合理节余的部分全部支付给联合体,联合体应制定内部分配、调剂办法。实行分级诊疗后,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增加,在制定总量控制标准时,应增加基层医疗机构的费用比重,相应减少三级医疗机构的费用比重。
四、加强医疗服务和费用结算管理
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掌握住院指征和转诊标准,防止滥住院、滥转诊。各医保(农合)经办机构要对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特别是住院指征、转诊标准的掌握情况等加强监控和管理,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违规费用予以扣除,情节严重的进行处罚。要对各项医疗费用指标实时监测,进行定期考核,兑现奖惩,确保分级诊疗工作平稳运行。
五、其他
(一)本意见中的“基层医疗机构”是指:襄阳市中心城区的,指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县(市)、区的,指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二)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做出规定的,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本意见实施后,根据实际,如需对住院费统筹金支付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标准进行调整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调整。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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