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种粮农民补贴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种粮农民补贴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襄政办发〔2015〕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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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种粮农民补贴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襄政办发〔2015〕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惠农政策落实,强化监管措施,改进工作方式、完善监管手段,杜绝虚报套取、截留挪用、超政策范围发放、骗取贪污私分补贴资金等违反惠农政策和财经纪律的行为,确保种粮补贴政策落实到位。根据《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办文〔2011〕6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对种粮农民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鄂财商发〔2012〕113号)、《湖北省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鄂财农发〔2010〕14号)精神,结合“三严三实”教育实践活动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种粮补贴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发放原则,规范补贴范围和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年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省下达、上年少数结转和地方政府另行安排),按照“五统一”原则,及时将各种补贴资金全额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
(一)统一补贴范围。在县(市)区所辖范围内,对所有种粮农民和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户给予补贴。国有农场和农牧渔良种场的粮食生产者,纳入属地补贴范围。
(二)统一补贴品种。湖北省“粮食两补”(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的补贴品种为稻谷、小麦、玉米,具体补贴品种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补贴品种应与上一年一致。农作物良种是指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适合推广应用、符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市场前景较好的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和花生五个农作物良种品种。
(三)统一补贴标准。各县(市)区政府根据省分配的补贴资金数额,按照上年度核实的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分别计算并确定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亩平补贴标准;农作物良种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部、农业部规定的政策确定。
(四)统一补贴时限。各县(市)区政府在全省统一规定时限前,将种粮补贴资金一次性兑付到农民手中。
(五)统一补贴程序。各县(市)区种粮补贴资金分解、落实到农户后,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县级相关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打入农户“一本(折)通”帐户。
二、明确操作程序,规范补贴申报流程
(一)面积申报。以每个粮食生产季节为限,种粮农户以家庭为单位,据实填报《粮食补贴面积农户分户登记表》,所填基础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
(二)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是粮食补贴面积统计、核实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当地粮食种植情况,分季节、分作物、分农户对每户种植面积进行登记、核实,汇总填写《粮食补贴面积农户分户登记表》后,经农户本人签字认可,并由乡(镇)财政专管员签署初审意见。
(三)村级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一户见全组”公示办法,即:每个种粮农户当年的补贴品种、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经财政(经)所初审后,输入“农民补贴信息网”,以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组”)为单位打印公示表,加盖当地乡(镇)政府印章,并标注财政(经)所值班室、分管领导及包村财政专管员电话后,分发到每个农户,以便互相监督,确保每户填报的惠农补贴数据真实准确。对于发现的错误信息,经财政专管员核实后,在“农民补贴信息网”上进行更改,再进行第二次公示,并由农户签字认可,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财政(经)所专管员在村内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表不得交村干部代为公示。
(四)严格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农户姓名、二轮土地延包面积、粮食种植面积、开户账号、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进行审核。对新增补贴、不再享受补贴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农户,要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对单季粮食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的农户,要逐一调查审核。审核无误后,填报《粮食补贴面积农户分户登记汇总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上报县(市)区农业部门。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两补”相关数据的审核汇总。农作物良种补贴相关数据由县(市)区农业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财政部门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三、明确责任,健全监督机制
坚持粮食补贴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政府是落实种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承担首要责任。乡(镇)政府是落实种粮补贴政策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主要负责人承担具体落实责任。市直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种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加强监管,承担监管责任。
(一)县级政府要负责做好规范补贴面积、范围和对象,组织宣传、核实、核准工作和按政策统一发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种粮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农户“一本(折)通”账户;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粮食补贴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农业部门负责将各乡镇上报的面积审核汇总后,于当年12月底前与同级财政部门会商,并报县(市)区政府审核后,作为财政部门下一年度发放粮食补贴资金的依据;做好粮食生产种类、补贴面积核实和汇总工作,提供土地产权政策咨询服务;做好良种补贴政策的组织管理工作,编制实施方案,核定良种补贴面积,推介展示良种,组织生产管理、技术培训,提供咨询服务,监管实施过程,评价实施效果等。农村综改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种粮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制定、印刷和分发《湖北省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协调、统一相关数据及口径;督促、检查各项涉农补助资金落实到户等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农民对于种粮补贴政策落实的举报、投诉,查处种粮补贴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审计部门负责对种粮补贴资金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检察机关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种粮补贴政策中的违法线索进行立案侦查。银监部门负责对农业发展银行及代理机构进行监管,查处种粮补贴资金划转及兑付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与兑付工作。
(二)乡(镇)政府在县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做好种粮补贴有关工作。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开展补贴面积申报等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申报任务;将补贴面积申报情况公示到村民小组,并将公示情况拍像留存;对公示有异议的,及时组织核查、核对,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严禁虚报;建立种粮补贴档案,并分类归档管理;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协调查处违反种粮补贴政策、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市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确保监管到位。市财政局(农村综改办)、市农委负责监督检查县(市)区财政、农业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市监察、审计、检察、银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抓好落实粮补政策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明确惩处,强化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办文〔2011〕69号)。在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乡镇(街道)、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的责任:(一)在调查摸底过程中工作失职,导致基础数据填报不真实;(二)对拟申报享受强农惠农资金的对象及标准,未按照规定予以公示;(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四)因工作失职,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或者未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强农惠农资金;(六)用强农惠农资金充抵债务或其他款项;(七)其他违反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以上问题发现一起,追究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有案不查,敷衍塞责甚至袒护包庇,造成问题突出的地方和部门,实施严格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多查”、责任倒查,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乡(镇)政府主体责任和县(市)区政府领导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一律按党纪政纪国法进行处理。对性质特别恶劣或贪污挪用的,一律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骗取补贴的种粮农民,除追回申报面积的全部补贴款外,三年内取消补贴资格。加大对处理结果的公示力度。
五、明确工作措施,加强日常监管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要会同统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种粮补贴政策实施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种粮补贴政策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种粮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宣传效果。要及时将《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张贴或发放给种粮农民,同时在当地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种粮补贴政策信息。要制作统一格式的村级“公示栏”,专门用于惠农政策的宣传和公示,做到家喻户晓。
(三)严格政务公开。要切实加强对“种粮补贴”村级公示的监督,确保公示内容真实有效,补贴发放公平、公正、公开。对“粮食两补”政策、补贴程序、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信息及时在各级财政部门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对“良种补贴”政策、补贴程序、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信息及时在各级农业、财政部门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提高操作透明度。
(四)强化日常监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综改办、监察、检察、审计、银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结合、专项监督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补贴资金的申报、公示、审核、发放等各环节严格把关,及时纠正种粮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种粮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201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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