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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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意见
宜府规〔2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切实加强对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全面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城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包括两类:一是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具备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条件,或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二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占用城市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或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
二、监管原则
坚持监管与服务、指导帮扶与整治取缔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分段与分品种监管相结合;坚持一个市场主体以一个部门监管为主,消除监管盲区,防止多头执法。
三、监管目标
帮扶一批有工商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生产设备和环境条件、生产者有较强食品安全意识和办证意愿、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升为食品生产企业;督促一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快整改,达到质量卫生安全基本条件后取得合法经营证照;引导一批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取缔一批达不到质量卫生安全基本条件且不愿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惩治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黑窝点。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四、监管部门职责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1、生产领域食品生产加工商户,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管;
2、在商场、超市、菜市场等有形市场内外现场制售(含前店后坊)食品,但不提供餐饮场所及设施的商户(含糕点店、面包房、炒货店、卤制品店等),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3、现场制售食品并提供餐饮场所及设施的商户(含为顾客提供相关餐饮服务的歌厅、网吧和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小饭桌”等),以及不提供餐饮服务场所及设施的冷热饮品店、干式点心(含油条、烧饼、包子等,下同)店、湿式点心(含面条、水饺等,下同)店等餐饮类商户,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4、从事豆芽、食用菌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商户,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二)食品摊贩
1、符合城市管理规定设置的有相对固定摊位、现场制售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场所及设施的食品摊贩(含餐饮夜市大排档),以及不提供餐饮服务场所及设施的冷热饮品、干式点心、湿式点心等餐饮类摊贩,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其他食品摊贩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2、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设置的有相对固定摊位的食品摊贩和无照经营的流动食品摊贩,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的规定查处。
五、证照办理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符合基本准入条件,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申请人凭该告知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应当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申请人凭该告知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符合城市管理规定设置的有相对固定摊位的食品摊贩,符合准入条件的,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签署准入意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
六、调查登记与综合整治
本意见下发后,在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各区人民政府、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迅速开展城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调查登记活动。调查登记以区为单位进行,每个调查登记组由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以及当地社区居委会各派一名业务骨干组成。社区网格管理员要配合调查登记组做好信息采集、空间定位及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对经调查登记的每一个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由调查登记组按照本意见明确的监管职责分工,现场确定具体监管部门;不能现场确定的,由调查登记组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会商确定;会商仍不能确定的,由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直至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指定,切实做到无缝监管。在调查登记的基础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各自监管领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无证照经营食品行为,确保食品安全。
七、组织领导
(一)各区人民政府和宜昌开发区管委会要把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协调监管工作。要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要建设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场所,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
(二)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检测计划、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等工作。
(三)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本意见明确的监管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实现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全覆盖。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和宣传指导工作。
(五)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依法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报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情况,引导公众形成健康的消费观念,形成全社会关心食品安全、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及本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含夷陵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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