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级国有控股(发展)集团公司财政监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宜昌市级国有控股(发展)集团公司财政监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发〔2015〕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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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宜昌市级国有控股(发展)集团公司财政监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5〕34号
宜昌市级国有控股(发展)集团公司财政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国有控股(发展)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控股集团”)的财政监察,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有效防范财政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市级国有投融资公司改革重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负责控股集团财政性资金、融资资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财务监管。具体工作由市财政监察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对控股集团财政监察,必须坚持市政府在任何情况
下都不为控股集团提供财政担保、控股集团之间不得相互提供担保、控股集团专项资金不能交叉使用的红线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监察办公室依法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参与控股集团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加强风险防控,提高投融资效益;
(二)参与控股集团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新增企业融资债务;
(三)参与控股集团政府性专项资金预算、使用方案或计划的拟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监督控股集团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依法依规上缴国库;
(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控股集团应当根据市财政监察办公室要求,定期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及说明。
第六条市财政监察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列席控股集团及其子公司董事会等其他有关会议、就有关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等方式履行职责。
控股集团应当为财政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财政监察人员在监察工作中发现控股集团及其子公司可能出现较大经营风险或涉及财政风险等事项,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八条财政监察人员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超越职权干预企业自主经营。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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