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创建平安医院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府办发〔2011〕8号
颁布日期:2011-0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创建平安医院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创建平安医院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宜昌市创建平安医院建立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中央宣传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遵照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创建平安医院,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以人民调解为主体的第三方调解工作机制、医疗责任认定机制、调赔对接的理赔机制、整治处理医闹行为机制等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医疗纠纷预防机制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利益。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对因管理不善,屡次出现重大医疗事故(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下同)的医疗机构,要追究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责任。对申报市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的科室,在评审周期中出现重大医疗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已取得临床重点专科资格的撤消其临床重点专科称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加强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接待室,接待室要安置摄像头和配备录音设施。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在医疗质量方面的考核,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措施完善、效果明显的予以表彰奖励。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提高医疗水平,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要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要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应如实向患者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相关部门在组织评选市级以上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时,对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二)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共同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和附加医疗意外保险,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具体保险费标准按医疗机构上年度床位数、手术次数和医务人员总数分别测算,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谈判,就投保范围、投保金额、投保险种等达成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组成宜昌市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参与宜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共保体保险方案的基本原则是“以险养险、保本微利”,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保险费率,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其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支出,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三)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由市司法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建宜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市医调委为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主要负责城区(包括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其委员由市司法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选聘,人民调解员由医调委聘任。各县市和夷陵区分别组建医调委,负责辖区内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医调委由3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若干名,应配备具有临床医学、药学、法学等方面资质的人员,应配备妇女成员。医调委可聘请辖区其他机构人员任专、兼职调解员。调解员的推荐、招聘、培训、业务管理、考核、指导等由司法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市医调委筹备阶段暂定7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法律、公安、卫生专业委员各1名,调解员(医科大学毕业生)1名,行政辅助人员1名。正式运行后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人员。医调委下设医学、法律咨询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的医学、法律、司法鉴定及保险理赔等各项咨询服务工作。

各级医调委主要负责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医疗纠纷,并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和建议,向患者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同时通过积极有效的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各级医调委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及组成人员予以公示,并接受司法、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各级医调委应根据方便群众、便利工作的原则选择独立的办公地点,并按标准和要求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满足正常办公需要。

(四)建立医疗责任认定机制

积极探索“第三方”医疗责任认定机制,完善理赔制度。“第三方”医疗责任认定工作在司法、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部门的指导下,由医调委和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以下简称理赔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医调委的相关专家应邀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可以邀请患方和群众代表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对索赔额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医疗纠纷,医调委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组织医患双方协商,达成共识,明确责任;对索赔额超过10万元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认定责任。在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责任有严重分歧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协商后,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认定医疗责任。

(五)建立调赔对接的理赔机制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单位成立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参与医疗纠纷处理并负责理赔。理赔中心由查勘组、法律事务组、理算文秘组和1个专家库组成。理赔中心与医调委共用专家库。保险监管组织负责对理赔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对索赔额1万元以内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对索赔额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医疗纠纷,经医调委调解后,患方凭人民调解书和理赔委托书到医疗责任险共保体理赔中心领取理赔费用;对索赔额超过10万元的医疗纠纷,在医疗事故鉴定的基础上,经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后,患方凭人民调解书和理赔委托书到医疗责任险共保体理赔中心领取理赔费用。

理赔中心应将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卫生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及时予以赔付。

医疗机构应明确1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医疗机构不得私自了结超过1万元以上的赔付。对不执行《宜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医疗机构和个人须进行严肃处理。

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调委反馈意见,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责令相关科室及责任人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建立“医闹”行为整治机制

三级医疗机构要建立警务室,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明显标识,派驻民警负责日常治安巡查和医患纠纷的前期处置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警务室或建立民警定期巡查制度。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组织,配备和充实保安人员,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处置因医疗纠纷引发的治安事件,接到医疗机构关于医疗纠纷治安事件的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依法处置停尸闹丧,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医闹”行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6月1日—7月31日)

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政府负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组织准备阶段(2010年8月1日—12月24日)

市政府颁布《宜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成立宜昌市医调委筹备组,以筹备组名义向市司法局申请成立“宜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聘任医调委相关人员,对医调委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医调委医学、法律专家库,进行登记并颁发聘书。

制定《宜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接待医疗纠纷咨询制度、医疗纠纷受理登记制度、工作报告制度、保密工作制度、调解回避制度、调解终止制度、与有关部门工作协调制度等相关工作制度。

(三)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2月25日—2011年2月28日)

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及网络等媒体和渠道广泛宣传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为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正式实施阶段(2011年3月1日开始)

正式实施《宜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医患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独立进行调解,努力提高调解医疗纠纷的成功率,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各级卫生、司法、财政和保险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保障。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创建平安医院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综治办、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和市保险协会等为成员单位。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各县市和夷陵区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二)法律法规保障。贯彻执行《人民调解法》,落实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及《宜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依法依规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三)经费投入保障。各级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精神,各级医调委的办公场所及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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