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审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审批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公安厅 | 文号:湘公通〔2009〕143号 |
|---|---|
| 颁布日期:2009-1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审批工作的通知
湘公通〔2009〕143号
各市州公安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审批部门的复函》(湘政办函〔2009〕176号)(见附件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市州公安机关负责审批的规定,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市州公安机关负责审批,省厅不再审批。
二、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出台前,各市州公安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真履行审批职责,严格审批条件,确保审批工作质量。
三、对批准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市州公安机关应当对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决定书》(见附件三)。
四、市州公安机关负责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审核的部门,应当将县级公安机关的呈批报告、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审批表》(见附件二),逐人装订保存,并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及时将信息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附件: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审批部门的复函
2、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审批表
3、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决定书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一:
湘政办函〔2009〕17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明确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审批部门的复函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明确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审批部门的请示》(湘公[2009]3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市州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二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审批表
附件三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危害性质
户籍地
住址
呈报单位
送卷民警姓名及电话:
简
要
案
情
及
初
审
意
见
市州
公安局
审核
部门
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月日
市州
公安局
领导
审批
意见
审批人(签名)
年月日
编号:×公精审[20]第号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决定书
×公精审[20]号
公安局分局:
你局报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的案卷已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规定,同意对其强制医疗。
××市(州)公安局(印)
年月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