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审批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公安厅文号:湘公通〔2009〕143号
颁布日期:2009-1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审批工作的通知

湘公通〔2009〕143号

各市州公安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审批部门的复函》(湘政办函〔2009〕176号)(见附件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市州公安机关负责审批的规定,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市州公安机关负责审批,省厅不再审批。

二、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出台前,各市州公安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真履行审批职责,严格审批条件,确保审批工作质量。

三、对批准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市州公安机关应当对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决定书》(见附件三)。

四、市州公安机关负责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审核的部门,应当将县级公安机关的呈批报告、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审批表》(见附件二),逐人装订保存,并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及时将信息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附件: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审批部门的复函

2、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审批表

3、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决定书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一:

湘政办函〔2009〕17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明确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审批部门的复函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明确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审批部门的请示》(湘公[2009]3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市州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二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审批表

附件三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危害性质

户籍地

住址

呈报单位

送卷民警姓名及电话:

市州

公安局

审核

部门

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月日

市州

公安局

领导

审批

意见

审批人(签名)

年月日

编号:×公精审[20]第号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决定书

×公精审[20]号

公安局分局:

你局报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的案卷已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规定,同意对其强制医疗。

××市(州)公安局(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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