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的通知(湘食药监发〔2011〕13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现场检查验收标准》、《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现场检查验收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局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公司)现场检查验收标准》、《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门店)现场检查验收标准》、《湖南省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经营验配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同时废止。现就执行新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新标准,我局修订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请表》(附件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附件4)一并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认真做好新标准的相关培训和宣贯工作。省局拟于10份组织全省医疗器械检查员培训,并建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员库。各市、州局要组织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检查员进行培训。

三、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工作。凡申请核发、换发许可证及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按新标准检查验收。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批发企业,如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须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许可证》。为区别医疗器械经营方式是批发还是零售,在许可证编号后面加注“批发”或“零售”字样。

四、严格把好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关。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新标准的要求,对企业申报资料要严格认真审查。现场检查验收要按照新标准严格执行,客观公正做出检查结论。

五、加强监督和指导。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的规定,医疗器械零售经营企业审批事项下放县(市、区)后,请按照省局《关于明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核发委托下放县(市)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现场检查验收标准》

2、《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现场检查验收标准》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请表》

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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