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开展整顿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流通秩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常政办函〔2012〕74号
颁布日期:2012-05-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开展整顿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流通秩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政办函〔2012〕7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开展整顿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流通秩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常德市开展整顿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

流通秩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整顿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流通秩序,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突出问题,按照市委建设廉洁常德的总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进一步整顿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流通秩序,切实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购销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药品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和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业中的不正之风,推动建立“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促使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流通秩序得到有效规范,医疗机构以及药品流通市场得到有效监管,药品购销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用药负担得到有效减轻。

三、整治内容

(一)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

1.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应主动向供货方索要发票。到货验收时,应依据发票所列内容进行验收,做好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医疗机构支付货款时,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提供正规发票。发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器械、耗材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内容,发票与销售出库单的内容及药品经营企业名称必须一致。

2.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从事挂靠经营、承包经营、过票经营、买卖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3.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对药品零售企业不开具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市药监局、市国税局)

(二)规范零售药店、个体诊所经营行为

1.零售药店、个体诊所购进药品必须将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逐一核对,并向批发公司索要发票,做到票、账、货相符。

2.零售药店是否存在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3.零售药店、个体诊所是否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药监局、市国税局)

(三)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

1.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2.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度。

3.认真执行临床技术、诊疗、抗菌素临床应用、处方管理等规定,是否存在开大处方、滥用抗生素等医疗行为和将科室、医务人员的收入与药品、医用耗材等使用情况挂钩的行为。

4.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的行为。

5.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的行为。

6.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兼职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与医疗业务有关的销售工作。

7.医疗机构对医药销售企业提供的发票应加强审核,利用网上查询系统做好真伪鉴别工作。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四)规范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购销行为

医疗器械的采购必须严格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不得在场外交易。高值医用耗材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实行以省为单位的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其他医用耗材和检测试剂以市为平台集中招标采购。

(责任单位:市纠风办、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整治措施

(一)严格药品流通市场监管

1.加强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店及个体诊所的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单位的购销渠道进行检查,核查票、账、货是否一致。将票据检查列为全市药品稽查和GSP认证及追踪检查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市药监局)

2.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发票管理,坚决制止以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代开发票的行为,严禁药品经营企业以其他方式代开发票。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二)严格医疗机构监管

1.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设立医疗机构药事监督委员会,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全程监督,保证集中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深化院务公开,切实做好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等信息的公开,严格实行医药费用查询制和费用清单制,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建立卫生与医保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严格控制门诊病人人均费用和住院病人人均住院费用的上涨。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

2.加强医药市场价格检查。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开展全市医疗服务和药品、医疗器械价格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明码标价政策、医药价格公示制度等不执行政府价格政策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三)严厉打击药品购销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1.严厉打击药品购销领域中的偷税漏税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使用虚假发票和个人违规代开发票等手段偷逃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公安局)

2.严厉打击药品购销领域中经营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单位:市药监局、市公安局)

3.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购销行为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药品、医疗器械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发布虚假医药广告等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4.严厉查处医疗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在医药产品采购中的受贿犯罪和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等职务行为获取回扣、收受红包等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

(四)加强法制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

组织开展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题法制教育活动。以案说法,对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及医务人员进行警示教育,营造治理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秩序的良好舆论氛围。深化医德医风建设,全面开展民主评议医院行风工作和开展廉洁文化进医院及廉洁医院评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市纠风办)

(五)加强药品购销领域制度建设

1.实行药品经营企业书面承诺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统一格式的书面承诺书,对依法依规经营予以承诺。

2.实行药品销售人员身份核查制。到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人员必须是药品经营企业的正式员工,联系业务时药品销售人员应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证明原件、质量保证协议原件、本人的药品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本人身份证及劳动合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交医疗机构核查存档,由药监部门定期检查,发现药品销售人员挂靠经营的,按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依法处罚,挂靠的企业一并处罚。

3.实行药事管理委员会票决制。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进一步完善药事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药事管理委员会人数不得少于11人,对进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实行不记名票决制,票决未通过不得采购。药事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履行监督职责。

4.实行医务人员收受回扣惩戒制。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对医务人员利用工作岗位便利收受药品、器械回扣的惩戒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行为依法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执业医生资格或护士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市药监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公安局)

(六)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全市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诚信体系,督促行业自律。对有挂靠经营、套税返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经营企业,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将处罚情况上报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情节严重的取消药品招标采购资格,并提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由人社部门终止医保零售药店协议,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由人社部门取消定点医保资格。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药监局、市人社局)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上旬)

1.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成立常德市整顿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流通秩序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赵应云任组长,副市长万成贞任常务副组长,市监察局局长、市纠风办主任熊国建、市政府副秘书长陈智慧、市卫生局党委书记郑家火、市卫生局局长马慧、市药监局局长朱文斌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药监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纠风办,由熊连初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徐超云、石瑞来、周尚悟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2.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工作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各职能部门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清自查阶段(6月至7月)

各医疗机构、医药经营企业及下属门店应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自查自纠,自查面要达到100%,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写出书面报告,特别是对突出问题要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书面报告于7月2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排查阶段(8月至10月)

1.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各医疗机构、医药经营企业进行地毯式排查,对发现有突出问题、自查敷衍了事、发现问题后拒不交待、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2.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严肃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流通各个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职能部门,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要严格责任追究,实行行政问责。

(四)整改落实阶段(11月至12月)

对专项治理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问题突出,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予以全市通报;问题严重的,要立案查处,严肃问责。相关责任单位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扎实抓好整章建制工作,建立健全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流通秩序的长效机制,确保治理成效,巩固治理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抓好任务落实。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区县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相应成立工作机构,精心安排部署,深入推进本地专项治理工作。

(二)加强政策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明确政策界限,实施业务指导,解决难点问题。各职能部门及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在治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医疗机构、深入医药企业、深入人民群众,及时发现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限期整改落实。对整改工作迟缓的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要重点督查;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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