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娄底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实施方案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保持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力争201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同时建立起制止新债发生的稳定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责任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债务清理化解工作按照全省统筹规划,市人民政府加强督促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市财政统筹中央、省补助资金对财政非省直管区债务化解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二)先清理后化解。各县(市、区)要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逐级审核认定。制定偿债计划,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在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市医改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上级财政相应补助资金。
三、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11年7月5日。各地以卫生年报为依据,分别按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和2011年7月5日三个时段统计。
四、偿债资金来源
本次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偿债资金主要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筹集,各县(市、区)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财政非省直管区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四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五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偿债资金;六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七是社会捐赠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五、工作要求和步骤
(一)工作要求
1.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审计、发改、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进行全面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数据的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性负责。市医改办组织相关部门对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和认定,并上报省医改办核定。
2.明确化债主体,分类化解债务。各地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两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移交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分类逐步化解。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人事制度改革、绩效工资制度等综合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3.实行专户管理和偿债销号制度。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开设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各地要将各级筹集的化债资金一并纳入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各县(市、区)要建立债权人申请和偿债资金支付审核制度,债权人提出偿债申请,经县(市、区)医改办审核无误后,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从特设专户支付到债权人。同时要在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中逐笔登记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
4.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8号)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申报审批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项目建设和购置设备,先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工作步骤
1.清理核实,锁定债务阶段(2011年9月21日—2011年10月31日)
各县(市、区)按照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化债方案和工作计划,全面清理审核债务,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
2.认定债务,剥离债务,签订责任书阶段(2011年11月1日—2012年1月31日)
各县(市、区)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债务的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的债务按规定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县(市、区)人民政府。2012年1月1日—2012年1月31日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锁定债务数额,明确偿债资金和偿还进度。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化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并报省医改办备案。化债实施方案应包括:化债的范围、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情况、债务规模及构成;偿债资金来源和进度安排;化债保障措施(包括制止新债、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等)。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化债实施方案,偿债资金总额和偿债资金来源以及补助办法,方案报省、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3.偿还债务,兑现奖补阶段(2012年2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施方案和签订的责任书,按化债计划认真组织偿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审核认定的债务项目,先行安排本级的偿还资金,按具体项目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各县(市、区)医改办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向上级医改办、财政局、卫生部门逐级申报上级财政补助资料。
化债工作完成后,对照签订的责任状,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化债工作进行检查评比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化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化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为成员单位的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清理和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领导小组,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负总责。各级化债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发改部门(医改办)负责对化债工作的统筹协调;财政部门负责债务确认、资金筹集和考核补助;卫生部门负责债务清理核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上报的债务数据以及化解债务的真实性进行审计核查;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项政策的落实,查处债务化解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健全债务监控体系
建立上下联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工作动态监控机制,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和检查、抽检相结合的监控体系。各地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要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
建立化债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月30日之前各地医改办要全面汇总并向市医改办上报本地化债工作的进展、成效、问题及建议。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即时报告制度,尤其是对化债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不得瞒报,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妥善处理。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各地医改办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联络和宣传工作,并将联络员及分管领导名单上报市医改办。
(三)建立化债激励机制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工作补助资金安排奖惩机制,补助资金拨付进度与化债工作进度相挂钩。上级财政按各县(市、区)人口、财力状况和化债工作进度,适时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县(市、区)化债专户,各县(市、区)必须及时将应负担的化债资金拨付到专户统一管理。市医改办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县(市、区)负担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县(市、区)负担资金及时落实的,上级补助资金及时下拔;县(市、区)负担资金未及时落实的,将推迟上级补助资金下拨进度,并扣减上级补助资金。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及举借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将化债工作和举借新债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娄底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娄底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鄢福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梁克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杨金含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
曹育明市财政局局长
杨劝姣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贺雄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张湘平市纪委常委
刘絮才市财政局副局长
肖映华市卫生局副局长
彭淑媛市审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贺雄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债务清理化解的日常工作。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