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文号:益政发〔2014〕8号
颁布日期:2014-06-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意见》(湘发〔2013〕9号),深入推进我市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切实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村抗旱减灾能力,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大力开展以小塘坝、小泵站、小渠道、小水池、小水窖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为重点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着力夯实粮食生产安全基础,加快构建我市农村现代化水利发展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群众为主、以奖代补的原则;坚持县级统筹、乡村实施、社会监督的原则;坚持民办公助、民主决策、协会管理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与工作重点

(一)目标任务

通过5年努力(2014-2018年),全市完成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投入25亿元,整修小型渠道5000公里,改造小型灌排泵站5000处,整修山平塘2万口,新增和修复小水池(小水窖)1000口,实现旱涝保收耕地面积320万亩。实现每个行政村有一处以上骨干水源工程、有一片以上完整的灌排渠系,基本实现每个行政村或联村有一处应急水源工程,做到旱能灌、涝能排,真正实现库塘蓄泄安全、渠系灌排畅通、泵站提(引)水正常、坝池供水有保障的预期目标,从根本上扭转我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滞后的局面,为全市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重点

山丘区以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山塘维修整治、渠道节水改造、河坝整修加固、兴建小水池、小水窖等雨水集蓄工程为重点;湖区以沟渠疏浚、河塘清淤、泵站更新改造、涵闸整修加固为重点;灌区以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建设为重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编制本区县(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五年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部门责任,督促落实任务。受益乡镇要明确专门人员组织项目实施和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积极动员群众主动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市水务局要加强对各区县(市)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五年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的指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扶贫等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二)拓宽筹融资渠道

市级财政每年筹集2000万元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各区县(市)要加快落实《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有关规定,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切实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专项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认真执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用于村内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项目管理、渠道不变、各计其功”的原则,强化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统筹协调,加大涉水资金整合力度,采取“转一点、增一点、合一点、贷一点”的办法筹措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中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民办公助的形式,引导农民群众筹资投劳;采取租赁、拍卖、承包等形式,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资本以股份制、独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运营管理。

(三)强化项目管理

1.完善项目审批与建设机制。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实行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制度。各区县(市)安排项目时要统筹考虑行政村规模、工程数量、实施难度及工程设施完好率,优先安排群众积极性高、用水合作组织健全、施工环境好的村及干旱死角等地方的项目实施。村内单项工程由所在地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民委员会为主建设,跨村、跨乡工程,按照分村议事、乡镇协调、联合申报、统一施工以及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程序,分村落实建设任务,抓好项目实施。

2.统筹抓好项目维护与运营管理。各区县(市)要健全完善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及工程运行维护费,充分发挥其农村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与维护、农村供水、水土保持和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要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明确管护主体,加强建后管护,跨村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村内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维护管理;以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进行流转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在保障其灌溉功能和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由经营者负责维护管理。各区县(市)要严格落实《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有关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制定具体办法,在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和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为用水合作组织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用水合作组织要本着“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组织受益户建设、改造和维护管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四)健全监管机制

1.强化奖补资金监管。各区县(市)要规范“以奖代补”程序,制定奖补办法,明确资金投向、补助标准和实施主体,进一步健全申报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实行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先建后补,奖优罚劣,提高奖补工作透明度。

2.强化项目建设监管。各区县(市)要在项目实施前充分听取受益区群众意见,民主确定项目,及时公布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资规模、实施范围及建设内容;项目建设中,要让受益区群众全程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将项目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管理方式、材料采购、施工责任人及质量要求等内容及时向村民及社会张榜公示;项目完成后,要让受益区群众参与项目验收,并将工程验收和资金开支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考核奖惩

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对区县(市)的绩效考核范围,强化年度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全市通报。对工程质量和验收工作较差和工作推进滞后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核减下年度奖补资金。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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