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三无人员”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益政办发〔2013〕21号
颁布日期:2013-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三无人员”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逐步提高城市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落实城市“三无人员”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一)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市“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继续由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二)提高住院费用救助水平。城市“三无人员”在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和起付线支出,经城镇居民医保报销和其他减免后的自付部分(含起付线支出),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75%的比例予以救助。救助资金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民政部门以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定期结算。

(三)加大门诊救助和大病救助力度。对城市“三无人员”按照不低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门诊救助标准,落实日常门诊救助,由民政部门发放《医疗救助卡》,限额内门诊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以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定期结算。适当加大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恶性肿瘤等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和大病救助的力度。

二、加大医疗救助基金筹资力度

努力拓宽筹资渠道,通过积极向上级争取救助资金、市县两级财政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安排专项预算、加大福彩公益金划块比例或数额、开展社会募捐等多条途径,加大城市“三无人员”医疗救助基金的筹资力度,提高基金支付能力。各区县(市)负责筹集本辖区内城市“三无人员”医疗救助资金;中心城区(含赫山区、资阳区、益阳高新区)城市“三无人员”医疗救助资金由区级财政为主负担,市财政适当予以补助。

三、加强医疗救助管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卫生、民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城市“三无人员”深入开展宣传引导,确保落实好对城市“三无人员”的各项医疗救助。

(一)合理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城市“三无人员”所在乡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城市“三无人员”住院首诊医疗机构,需要转上级医院的应经首诊医疗机构同意,原则上转县级人民医院。除所在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县级人民医院外,合理增加部分专科医院为定点医院。

(二)加强医院管理,规范诊疗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民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要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尽量在政策范围内为城市“三无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三)加强住院管理。民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城市“三无人员”的住院费用实行单病种控费和床日控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控,防止出现住院率畸高、住院不出院等问题。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向城市“三无人员”住院患者开展政策宣传,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理性、合理医疗。

四、本实施意见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1日

延伸阅读

定西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定西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近期政务信息化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