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永州市中心城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永州市中心城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

永政函〔2012〕147号

为革除丧葬陋习,优化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永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就规范永州市中心城区(即冷水滩、零陵和凤凰园城区,下同)殡葬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永州市中心城区治丧活动一律到殡仪馆办理。禁止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院内和城区居民居住地、城市主次街道两侧搭设灵堂治丧;禁止治丧期间在城区燃放鞭炮、敲锣打鼓、唱孝歌;禁止抬棺游街、出殡沿途丢撒冥纸、耍龙舞狮以及送葬车辆、花圈排长队。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律火葬,不得土葬,亦不准将骨灰装棺土葬;国家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参加非法搭建灵棚的丧葬悼念活动。单位不准送花圈,不准动用公车送葬。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不实行火化或者火化后将骨灰装棺土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发放丧葬费、抚恤金。

四、城镇居民死亡后不按规定到殡仪馆办丧事或不实行火化的,其父母、子女和与其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得享受因该城镇居民死亡后的相关补助和福利待遇。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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