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参合农民在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报销制度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文号:张政发〔2012〕5号
颁布日期:2012-05-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参合农民在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报销制度的实施意见

张政发〔20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为了进一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创新,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效益,全面推行参合农民在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报销制度(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乡镇住院全报销制度),进一步减轻参合农民就医费用负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不断完善新农合制度,为参合农民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服务,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和新农合保障水平。

二、目标任务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以人为本、方便群众,分级实施和稳步推进的原则,扎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财政保障、绩效考核、财务运行等机制,进一步满足参合农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切实减轻参合农民就医费用负担。全市参合农民在辖区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线不高于150元(五保户、百岁老人、孕产妇自然分娩住院不设起付线,低保对象起付线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支付),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100%。同时,各区县要科学调整门诊统筹补助政策,引导参合农民合理就医,防止小病大治、小病大养。

三、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

为保障参合农民乡镇住院全报销制度顺利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2012年上半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一)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各区县编制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6号)等文件要求,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性质与功能,核定编制。区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人员聘用情况进行认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实行全员聘用制,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定编定岗不定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所聘岗位确定上岗人员的岗位绩效工资,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竞聘上岗工作结束后,仍有岗位空缺时,除聘用国家和省计划内定向培养的医学生外,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时,要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对确认的分流安置人员及时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或经济补偿。认真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到位后,不得新欠政策内各项社会保险金。

(二)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实行以工作数量、医疗质量和病人满意度为核心指标的综合绩效考核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三)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方式改革。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财务集中核算中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办法,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任务和支出基数,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项目、标准和收入、支出行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全部上缴财务集中核算中心财务专户,实行预算内外资金集中统一核定按需拨付。

(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科学核定医疗服务价格,明确收支范围和标准,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补助政策,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四、严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规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和“五个一”价格监管措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实行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

五、不断强化新农合基金管理措施

各区县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新农合基金运行风险预警制度,严格各项指标管理,确保当年基金运行不出现透支。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落实新农合基金年度审计制度。强化完善新农合基金收支和补偿的公示,畅通农民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医疗服务监督管理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面监督管理,搞好人才培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能力,监督财务运行,落实和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制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管理办法。区县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参合农民乡镇住院全报销制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要利用新农合管理系统对参合农民乡镇住院全报销制度运行进行监测,搞好运行情况分析;要加大稽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性评价,落实有关处罚措施,并予以通报;要结合双向转诊制度,建立重病治疗在上级医院、康复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良性互动就医转诊机制。同时,各区县要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防止推诿病人和限额收治病人,正确引导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基本实现“小病不出乡镇”、“大病不出区县”的目标。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要严把入出院指征,对达到出院标准仍不出院的患者,医务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杜绝小病大治、小病大养。

七、着力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多方筹措资金,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医疗设备配置,全方位、多渠道培养人才,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在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的同时,要切实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

八、及时完成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7号)精神,市与区县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确定各级政府的化债目标和任务,锁定债务数额,明确偿债资金和偿还进度。各区县化债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2012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化债计划完成偿还任务。

九、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75号)精神,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条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在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乡镇卫生院的支付比例。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机制,要根据乡村医生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从政府安排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付乡村医生补助,建立定期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领导,把推行参合农民乡镇住院全报销制度作为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保基本”目标的重要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要结合实际,创新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要加强督查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共同推进参合农民乡镇住院全报销制度的顺利实施。发改部门要协调医改成员单位积极做好参合农民乡镇住院全报销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全面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财政保障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机制;编制部门要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标准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合理核定并落实乡镇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积极支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并按政策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物价部门要做好医药价格的核定和监督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基本药物全品种监管和监督抽验工作,全面推行基本药物电子监管,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保证基本药物供应;民政部门要资助五保户、贫困人群和特殊人群参加新农合,搞好医疗救助工作。

(三)提供财力保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6号)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按进度预拨,年底再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结余按规定留用或上缴”的方式予以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的补助机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中分流人员的相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一次性学费补助以及提前退休和病退人员的相关待遇等费用支出,各区县要按规定在统筹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以奖代补等医改资金后,给予补助。要切实保障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确保其正常运转。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县要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对推行参合农民乡镇住院全报销制度的宣传,让参合农民及时了解新农合补助政策和乡镇住院全报销制度的好处,积极推动和监督乡镇住院全报销制度的实施,提高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新农合公示制度,做好参合农民乡镇住院全报销制度、住院报销流程、诊疗项目收费及药品价格的公示宣传,使参合病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明白医疗消费。

(五)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公安、监察等部门依法加大对贪污、挤占、挪用、骗取新农合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及时排查和消除基金安全隐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凡出现新农合基金重大管理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合农民出现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卫合医发〔2010〕8号)予以处理。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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