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株洲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包含县级公立医院,下同)综合配套改革,根据中央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力资源、绩效工资和财务管理制度,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总量控制、集中管理原则核定编制;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岗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竞聘上岗;坚持以人为本、和谐稳定原则安置人员;坚持双向双考,双挂钩原则进行考核;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分配收入。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即人事制度改革、绩效工资制度改革、财务管理制度改革。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制定具体改革方案,并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抓好落实)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性质与功能定位(机构编制部门牵头负责,人社、卫生、财政、医改和纪检监察部门配合)
(1)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等基本医疗服务保障职能。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统一举办,其“人权、财权、事权和物权”均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管理,以形成“人财物事”相统一、“责权利”相对等的管理体制。
(3)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核定为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聘用的医护技(药剂)人员均核定为财政补助性事业编制。由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纳入编制和全额预算管理。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核定(机构编制部门牵头负责,人社、卫生、财政、医改和纪检监察部门配合)
(1)按照一乡(镇)一院、一街道一中心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每个乡镇办好一个卫生院,每个街道办事处办好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根据省编办印发的《湖南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试行)》(湘编办〔2009〕20号)和《关于下达全省乡镇卫生院事业编制总量的通知》(湘编办〔2011〕5号)等文件精神的要求,城市各区和茶陵、攸县、醴陵、株洲县等3县1市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按照服务人口1.2-1.4‰核定总额,炎陵县按照服务人口1.4‰核定总额。
(3)根据省编办印发的《贯彻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湘编办〔2008〕55号)和《关于下达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编制总量的通知》(湘编办〔2010〕14号)等文件精神的要求,城市各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按照服务人口0.8‰核定总额。
(4)考虑到炎陵县实际服务人口、地域特点、人员现状和发展趋势等因素,经其县机构编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医改办申请,市机构编制部门和市医改办审核,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和省医改办同意,对个别边缘山区乡镇的编制总量可作适当调整。服务人口在3000人以下的边缘山区乡镇卫生院编制数应不少于5-6人。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机构编制部门牵头负责,人社、卫生、财政、医改和纪检监察部门配合)
(1)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动态调整。
(2)编制数仅作为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定财政补助的依据,不和具体的人员挂钩;定编定岗不定人,上岗就是编制内,下岗就是编制外;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合同管理的用人制度。
(3)各县市区按照下达的编制总量,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医改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分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将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核定分配情况上报市机构编制和市医改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编办和市医改办分别上报省编办和省医改办备案。
4.科学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人社部门牵头负责,机构编制、卫生、财政、医改和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
(1)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1〕86号)的要求,制定好辖区内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的岗位设置方案,并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部门核准,送市卫生和医改部门备案。方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拟设置岗位情况(岗位名称、等级、数量和结构比例)和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2)以编制数为基数,科学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岗位总量的9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岗位总量的80%;公共卫生服务岗位设置应与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相适应,其人员编制应达到编制总量的20-30%;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
(3)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开展岗位分析,编制岗位说明书,并经同级人社部门初核,报市人社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市医改办备案后,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竞聘、人员招聘和考核奖罚的依据。岗位说明书包括工作说明和任职资格两大部分内容。工作说明包括该岗位工作的主要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和工作条件等。任职资格包括任职者基本特征(年龄、性别、学历、专业等)、工作经验、工作技能、任职前需要的培训以及可能的特殊要求等。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市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岗位实施方案。岗位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必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
5.公开选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卫生部门牵头负责,人社、机构编制、财政、医改和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
(1)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社、机构编制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实行公开选聘。医改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2)公开选聘可采取全系统公开选拔、单位内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等方式进行。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都要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公开选聘,其基本条件应具有临床医学类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3)公开选聘的院长(主任)均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聘任;对公开选聘的院长(主任)均要实行聘期目标责任制管理。
(4)获得省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最近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经县市区人社、医改和纪检监察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任。
(5)为保持社区卫生工作的连续性和可持续发展,在省市属公立医院领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任现职满3年以上、年龄在48周岁以下(1964年1月1日后出生)、每年年度考核均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主任,如本人愿意在这次移交过程中继续留任城市各区人民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保留其现任职务和岗位不变。
6.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竞聘上岗(卫生部门牵头负责,人社、机构编制、医改、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
(1)确定竞聘对象。纳入竞聘上岗范围的人员包括:一是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了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二是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前,经党委组织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政府人社、卫生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了正式人事工资关系的新进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三是纳入国家和省统一招募、招聘计划的医学大学毕业生、执业医师和“三支一扶”中的支医人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必须具备岗位所需的相应资质,不具备卫生专业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2)组织竞聘上岗。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社和机构编制等部门根据岗位说明书所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统一组织竞聘上岗,医改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对在编不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应书面通知其参加竞聘。竞聘人员必须按要求填写竞聘上岗申请书。由县市区人社会同同级卫生等相关部门统一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重点审核原始材料包括进入单位手续、工资发放记录、学历(职称)证书、人员聘用(劳动)合同以及年度考核记录等,审核确认后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竞聘人员,由市人社部门牵头会同市卫生、机构编制、财政、医改和纪检监察等部门采取全市统一命题考试、以县市区为单位划线录取,在录取人员中进行考核或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竞聘。组织竞聘考试所需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不得收取报考人员的考务费用。竞聘结束后,拟定上岗人员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人社、机构编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报市人社、卫生和医改部门备案。拥有执业医师资格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在最近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优秀医生,经县市区人社、医改和纪检监察部门审核确认属实后,可不参加笔试,直接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聘用。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编制内聘用省市属公立医院具有副主任以上医师专业技术职称的离退休医务人员执业,以满足城乡居民就近就医和到基层首诊的需求。
(3)签订聘用合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制度,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定编定岗不定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聘任,其他人员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聘用,并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文本采用原国家人事部2005年印发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首次聘用期一般为4年。县市区人社、卫生部门按规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聘用情况进行认定后报市人社、卫生和医改部门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所聘岗位确定上岗人员的岗位绩效工资,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7.省市属公立医院领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的移交(卫生部门牵头负责,人社、机构编制、医改、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省市属公立医院领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移交的牵头部门和责任主体单位。一方面要会同同级人社、机构编制、财政、医改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人员移交与分流方案,将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公立医院在编在岗人员统筹分流到城市各区人民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保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要制定相关规定,鼓励和支持省市属公立医院领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有全日制临床医学和护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及年龄在48周岁以下(1964年1月1日后出生)的在编在岗优秀医护人员,在这次移交过程中继续留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确实缓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稀缺等问题。
8.公开招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护技(药剂)人员(卫生部门牵头负责,人社、机构编制、财政、医改、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竞聘上岗结束后,有编制岗位空缺时,由市人社会同同级卫生、机构编制、医改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在全市考试合格人员中实行跨县市区调剂。仍有空位时除聘用国家和省计划内定向培养的医学生外,必须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印发的《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的要求,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说明书和年度招聘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9.妥善安置分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卫生部门牵头负责,人社、机构编制、财政、医改和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
(1)审核确认安置分流人员。分流人员逐人填写分流安置申请审核表。县市区卫生部门要会同同级人社和机构编制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安置和清退人员要进行逐人审核确认,经其本人签字认可,公示无异议的,再由县市区卫生、人社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核销其编制,并将结果报县级财政部门和市人社、卫生、医改等相关部门备案。
(2)在编在册未聘正式职工的安置与分流方式。一是区域统筹调剂。未聘人员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在辖区内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或视情况推荐到村卫生室聘用。二是允许提前退休。截至2011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未聘分流人员,因病长期不能在岗位工作人员符合病退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费计发时间、比例以及发放渠道参照正常退休人员执行。但岗位确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允许提前退休。三是鼓励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未聘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即以被聘用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四是鼓励院校深造。鼓励和支持在编在册未聘的年轻的医护技(药剂)人员到医学院校学习深造。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11年12月31日)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考试合格,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医学学历教育的,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间,发给原基本工资,并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对经院校学习深造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医学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原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也可参加所在地区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开招聘。对经院校学习培训后仍未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医学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五是解决养老保险。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者,按统一政策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者,分流后再就业的,随再就业单位按统一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再就业的,可按统一政策规定,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接续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原缴费年限或连续工龄认定,按国家和省里统一政策规定执行。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接续医保关系,或者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按城镇职工医保接续医保关系的,原实际缴费年限及医保制度启动前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省里确定的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3)在编不在岗未参加竞聘的正式职工清退办法。对在编不在岗正式职工未按照规定要求参加竞聘的,视为自动离职,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相关政策给予补偿。
(4)未聘和未纳入竞聘范围的非正式职工清理清退办法。非正式职工按规定条件,可参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开招聘。未聘人员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按聘用合同中解除或提前解除聘用的相关条款规定给予补偿;未签订聘用合同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补偿。
(5)落实相关待遇及补偿。县市区财政、人社、卫生部门对确认的分流安置人员及时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或经济补偿。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改革(人社部门牵头负责制定具体改革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抓好落实)
1.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人社部门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在岗医护技(药剂)人员均要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工字〔2010〕131号)、《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65号)和株洲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人发〔2010〕5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制度。
2.绩效工资实施标准(人社部门负责)
在核定本级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在岗医护技(药剂)人员的绩效工资时,各县市区要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确定,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按照与当地机关平均工资水平管理平衡的原则掌握。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办公经费和在编在岗医护技(药剂)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的津补贴纳入政府财政全额预算进行统筹安排。
3.全面实施绩效考核(卫生部门负责)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人社、财政、医改等部门,按照《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湘卫人发〔2011〕10号)的要求制定绩效考核办法,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及服务满意度为主要内容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偿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对基层医护技(药剂)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人员个人收入挂钩。通过绩效考核,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和发展的可持续性。
4.全面实施绩效分配(人社部门负责)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个组成部分。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比例,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各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风险、社会效益等情况确定岗位系数。对贡献大、技术要求高、风险高、社会效益好的岗位应确定较高的岗位系数,岗位系数的档次可适当拉开差距;各岗位考核结果根据得分高低情况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考核系数。根据岗位系数和考核系数确定各岗位的绩效工资。月度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职务)晋升、岗位系数调整、分配、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等主要依据。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抓好落实)
1.组建会计核算中心(机构编制部门负责)
各县市区均要组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均核定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均核定为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城市各区的编制数核定为4-6人(云龙示范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人员编制数),炎陵、茶陵、攸县、醴陵和株洲县等4县1市的编制数核定为5-8人(服务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县市编制数可定为7-10人)。
2.实行收支两线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组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中心后,全面实行院(中心)财局管,即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在编在岗医护技(药剂)人员及办公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全额预算进行统筹安排。对各级政府财政投入的卫生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公共卫生服务和医改综合补偿等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收入实行统一管理。
3.加大财务监管力度(医改部门负责,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
市医改办要会同市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卫生等相关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各级政府财政投入的卫生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公共卫生服务和医改综合补偿等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市审计局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收支、公卫经费等医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年度重点审计项目范畴,加大审计力度,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的保障机制
(一)工作保障机制(医改部门负责)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关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市医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全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全面负责,机构编制、发改、人社、财政、卫生、纪检监察及审计等市医改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市的统一要求,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第一责任人,政府常务副县市区长为直接责任人,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经费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负责)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财政保障,确保不因资金拨付不到位、不及时而引发不稳定,影响改革进程。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8号)的要求,将医改办的工作经费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办公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全额预算,统筹安排,及时拨付到位,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医改部门要加强对医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医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严禁违规使用医改资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中分流人员的相关工资待遇、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一次性学费补助、提前退休和病退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适当安排经费保障全科医生的培训。
(三)人才保障机制(人社部门负责)
各县市区要制定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引进、培养和管理使用的政策。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毕业生、执业医师和优秀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对于引进和定向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公开招聘的执业医师和引进的其他优秀卫技人才,采取设立专项编制、设置特设岗位、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给予一次性工作和生活补助等措施,其中到炎陵县、茶陵县等条件艰苦边缘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等院校全日制医学本科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并在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2级。其中,县市区以下乡镇的可高定2级,县市区本级的可高定1级。服务期满后可向县级以上卫生事业单位流动,个别表现特别优秀者可择优安排到市级公立医院工作;并在工作条件、继续教育培训、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建立和完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才培养与交流的合作机制。可采取志愿服务、技术挂职、对口支援、定期服务等措施,鼓励和支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卫生人才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四)权益保障机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基层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和诊疗范围,有效控制医疗事故的发生。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与当地保险公司协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联保等方式进行投保,增强防范医疗纠纷风险的能力;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关规定,对恶意进行医闹的不法分子从严打击,维护基层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五)督查考核机制(医改部门负责)
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纳入全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畴,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医改工作评优评先的依据。对贯彻落实不力,不能按要求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工作目标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责任人要进行问责。对借改革之机,违规使用、挪用、侵占医改资金,谋取私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宣传引导机制(医改部门负责)
综合配套改革关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全市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调动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和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及时总结推广改革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主动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要加强宣传引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争取他们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办理档案管理、流动、职称评定手续和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人事代理事宜;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确保分流安置工作平稳顺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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