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株洲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要求和国务院及省医改办相关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力争2012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同时建立起制止新债发生的稳定机制。
(二)基本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化债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市人民政府督促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2.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3.先承诺后补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要在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中央和省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县级政府给予补助和奖励。省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级政府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省政府将扣回上级财政相应补助资金。
二、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包含县级公立医院,下同)。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11年7月5日。各县级政府以卫生年报为依据,按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和2011年7月5日三个时间段统计。
三、偿债资金来源
各县级政府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专项补助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各县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
省财政根据各地人口、财力状况和偿债进度等因素,统筹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对各地化债工作给予补助和奖励,补助和奖励不与债务数量挂钩。
四、工作要求和步骤
(一)工作要求
1.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要统一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市医改办要组织市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各县级政府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进行审核和认定,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
2.明确主体,分类化解。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市审计部门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县级政府,实行分类逐步化解。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要优先化解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人事制度改革、绩效工资制度实施等综合配套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3.实行专户管理和偿债销号制度。各级财政要设立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专户,单列化债支出。县级财政要将中央及省市补助奖励资金和本级偿债资金一并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各县级政府要建立债权人申请和偿债资金支付审核制度,债权人提出偿债申请,经县级医改办审核无误报市医改办确认备案后,由县级政府财政国库部门直接从特设专户中支付给债权人。具体支付办法省级财政部门将另行制订。县级政府医改、卫生、财政要及时沟通偿债资金支付信息,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
4.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各县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1〕6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48号)的要求,落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各县级政府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工作步骤
1.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7月5日-8月31日)
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和省市的部署,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化债方案和工作计划,全面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初步完成债务摸底工作。
2.清理核实,锁定债务阶段(2011年9月1日-10月25日)
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审核锁定债务,2011年10月15日前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10月20日前,市审计局组织各县市区、云龙示范区审计部门对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历史债务的情况进行审计确认,形成审计报告送市医改办和市财政局。10月25日前,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分别将审计部门审核确认的各县级人民政府审报的历史债务上报省医改办、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
3.认定债务,剥离债务阶段(2011年10月26日-2011年12月20日)
2011年12月20日完成债务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县市区人民政府。
4.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阶段(2011年12月21日-2012年1月31日)
根据市人民政府与省医改办签订的化债责任书和市医改办与各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化债责任书,确定各县级政府的化债任务和目标。锁定债务数额,明确偿债资金和偿债进度。市医改办牵头制定全市总体化债规划和化债计划,并把化债计划分解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云龙示范区管委会,方案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化解债务的实施方案,拟定偿债计划,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化债资金来源和工作进度;化债实施方案经市医改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并报省医改办备案。化债实施方案应包括:化债的范围、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情况、债务规模及其构成等;偿债资金来源和年度安排;化债保障措施(包括制止新债、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等)。
5.偿还债务,兑现奖补阶段(2012年2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施方案和签订的责任书,按化债计划认真组织偿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根据审核认定的债务项目,先行安排本级的偿还资金,按具体项目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以县级人民政府为单位,及时将申请上级财政补助资料上报给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统一汇总后,分别由市医改办、市财政和市卫生局上报省医改办、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
清理化解工作完成后,对照所签订责任书,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化债工作进行总结和检查验收,做好省医改办对我市化债工作的检查验收的相关准备,协助省医改办将中央及省政府的奖补资金兑现并拨付到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历史历债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化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化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发改、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清理和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也要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领导小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债工作负总责。各级化债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级医改办要负责化债工作的统筹协调;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上报的债务数据以及化解债务的真实性进行审计核查;财政部门负责债务确认,资金筹集和考核补助;卫生部门负责债务清理核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完整;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项政策的落实,查处债务化解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健全债务监控体系
建立上下联动的基层医疗机构化债工作动态监控机制,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抽检相统一的监控体系。各县市区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要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帐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市医改办根据各县市区、云龙示范区化债实施方案、审计认定的偿债额度,即时监控化债进度,并上报省医改办。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月底各县市区和云龙示范区医改办要全面汇总并向市医改办上报本地化债工作的进展、成效、问题及建议。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即时报告制度,尤其是对化债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不得瞒报,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妥善处理。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各县市区和云龙示范区医改办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联络和宣传工作,并尽快将联络员及分管领导名单上报市医改办。
(三)建立化债激励机制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工作补助资金安排奖励机制,补助资金拨付进度与化债工作进度相挂钩。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本级补助资金,按各县市区和云龙示范区人口、财力状况和化债工作进度,适时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县市区和云龙示范区化债专户,各县市区和云龙示范区必须及时将应负担的化债资金拨付到专户统一管理。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县市区和云龙示范区负担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县市区和云龙示范区负担资金及时落实的,上级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县市区和云龙示范区负担资金未及时落实的,上级将推迟补助资金下拨进度,并扣减上级补助资金。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及举借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将化债工作和举借新债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各县市区和云龙示范区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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