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株洲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株洲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株政办发〔2009〕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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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株洲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株洲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株洲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以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广覆盖、保基本、救重点、多层次、可持续”为指导方针,通过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更大限度满足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体救助、社会帮扶救助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及时绩效的原则;部门配合、整合资源,共同推进的原则。
三、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下列人员: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下列情况不属于救助范围:
器官移植、康复医疗以及在不属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等;因卖淫、嫖娼、打架斗殴、酗酒、自杀、吸毒、交通事故及其它责任事故引起的疾病。
四、基本内容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一)资助救助
1.资助方法。按照分类资助办法,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标准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在农村,重点资助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城市,重点资助城市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城市困难群众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通过资助,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资助重点困难群众参加困难群众补充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达到基本解决重点困难群众大病医疗的问题。
2.资助标准。(1)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标准,对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对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减半或部分资助,具体资助金额由各县市区确定。(2)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城市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按照国家规定的普补和特补标准到位后,对个人缴费的不足部分按规定由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其他城市困难群众按照国家规定的特补标准资助,即在普补的基础上对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儿童再由各级财政特补10元,成年城市低保对象由各级财政特补60元,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各县市区确定。(3)资助重点困难群众参加补充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对象及投保标准由市民政局和财政局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二)门诊医疗救助
1.日常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75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每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发一定金额但原则上最高限额不超过200元的医疗救助卡,主要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定期与其结算。
2.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患规定特殊慢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每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发一定金额但原则上最高限额不超过500元的医疗救助卡,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定期与其结算。
需要救助的特殊慢性病病种由各县市区根据各地群众患病和需求情况自行确定。
3.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特大疾病,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每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发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的医疗救助金,需要救助的特大疾病病种由各县市区根据各地群众患病和需求情况自行确定。
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救助,不得重复享受。门诊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三)住院医疗救助
在农村,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的住院医疗救助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加强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基本医疗保障的意见》政策规定执行。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人员住院,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别给予不低于50%和20%的医疗救助;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别给予不低于20%和15%的医疗救助。转到县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按当地规定的农村医疗救助政策进行救助。
在城市,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在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按不低于15%的比例给予救助,对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个人自付部分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诊治,对超越该范围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重点困难群众补充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主要用来弥补重点困难群众享受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后的自负部分及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医疗费用,索赔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
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原则上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定期与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和县市区级医院承担。
享受了住院医疗救助的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和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
(四)临时医疗救助
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和患病情况分类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原则上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各县市区每年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20%。
五、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医疗救助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五保供养证或城乡低保证、疾病证明书、住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二)村(居)民代表会评议。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应组织必要的调查、核实,召开村(居)民代表会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株洲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张榜公布3天,无异议后填写《株洲市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并报乡(镇)、办事处民政所。
(三)乡(镇)、办事处民政所审核。乡(镇)、办事处民政所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和《株洲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及《株洲市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人员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救助类别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初步确定医疗救助类别,对符合条件的,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3天,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对乡(镇)、办事处民政所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上户复审核实,根据医疗救助经费情况和救助对象人数以及救助对象贫困程度、个人承担医药费情况等,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通知乡(镇)、办事处再次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2天,无异议后,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并书面通知乡(镇)、办事处民政所和申请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也应当书面通知乡(镇)、办事处民政所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救助门诊卡、金由县市区低保局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或委托乡(镇)办事处民政所发放。
六、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
各县市区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为:各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各级从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
(二)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救助资金发放专账,用于办理门诊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明细台账。
(三)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
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名单或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困难居民名单,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或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补助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补资金,由各级财政据实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通过城市医疗救助科目下达。试点期间,采取事先预拨资金、事后审核结算的办法,先由财政部门将已经安排的补助城镇困难居民参保的特补资金及时足额从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拨付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再根据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的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困难居民人数进行结算。
由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垫付的日常门诊救助、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资金,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或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直接拨付医疗机构。具体结算方式与办法由县市区民政、财政、卫生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协商确定。
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资金和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按需求提出支付计划,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资助特殊困难群众参加困难群众补充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由市民政部门确定好对象和投保标准,与保险部门签订协议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为保障基金运行安全,补充医疗保险采取市级统筹。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每年的结余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量的20%。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困难群众抵御疾病风险,提高健康水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重大举措,是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民政、财政、卫生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认真组织实施,把这项惠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明确责任,全面推进。民政部门要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证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有关工作。
(三)完善机制,加强衔接。各县市区要从制度、管理和监督层面,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在农村,医疗救助要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平台,形成制度衔接、服务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运行机制。在城市,医疗救助要探索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机衔接。
(四)健全制度,严肃纪律。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于2009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广泛宣传政策。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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