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直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和《株洲市市管学校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绩效考核办法(试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直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和《株洲市市管学校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绩效考核办法(试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湖南省株洲市委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直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和《株洲市市管学校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办发〔2014〕5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
《株洲市市直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和《株洲市市管学校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日
株洲市市直公立医院领导班子
和班子成员绩效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市直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株洲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株发〔201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考核组织通过对考核对象的绩效进行考察、核实,以量化计分的形式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奖惩、任用及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条绩效考核工作遵循分类考核与分级考核、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组织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章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
第五条市直公立医院领导班子的绩效由工作目标、自身建设、社会公认评价等3个方面构成,分别占65%、15%、20%。
第六条市直公立医院工作目标主要包括职能工作、重点工作及相关工作等内容。
工作目标根据市直公立医院发展规划以及本单位工作职能实行一年一定。经审定的工作目标原则上不作调整。
工作目标考核由市公立医院管理处牵头组织,每年分年中、年终2次,加上平时考核,综合计算出工作考核得分。
第七条市直公立医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考核包括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和公共责任等内容,实行扣分制考核。
第八条市直公立医院领导班子的社会公认评价采取问卷调查、会议评议等形式,由服务对象、单位职工、社会公众、市卫生局领导班子进行评价。
第九条年终考核时,各单项指标考核得分分别乘以分值权重后相加,结合加减分因素,确定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最后得分。根据得分高低,市直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分类别按15%、70%、15%的比例评定一、二、三等(即一等1名,二等5名,三等1名)。
第四章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
第十条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由履行岗位职责、民主测评和综合评价等3个方面构成,分别占50%、40%、10%。
(一)履行岗位职责得分由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得分折算。
(二)党政正、副职民主测评得分由市卫生局测评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测评分和干部群众测评分组成,分别占35%、25%、40%。
(三)领导班子成员的综合评价由考核组在年终考核基础上,提出定档计分建议,市绩效考核办审议后,提交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四)民主测评和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年终考核时,根据被考核者的各项得分,计算出最后得分,分类排出一、二、三、四等。党政正职一等的比例不超过被考核者的20%,按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其他成员一等的比例也不超过20%;得分低于850分的原则上确定为三等;得分低于800分的原则上确定为四等。
第十二条列入考核范围的领导班子成员,任现职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原则上不能评为一等。
第五章加减分处理
第十三条对领导班子按下列情形给予加减分: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的单位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奖励(当年有效),按照一、二、三等分别加3分、2分、1分和2分、1分、0.5分,获国家级、省部级、市级重点专科分别加5分、3分、1分。
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单位分别减20分、10分、5分。
第十四条对班子成员按下列情况给予加减分:
受表彰奖励的,按国家级、省部级2个层次,分别加20分、10分;受通报批评的,按国家级、省部级和市级3个层次,分别减20分、10分、5分。
被纪检、组织部门诫勉谈话的每人(次)减10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减20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减30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可直接定为三、四类等次。
第十五条当年受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项目加减分申报有效时间截至次年1月底,逾期的可在次年考核时申报。
同一事件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市级表彰或通报批评的,按最高分进行加减,不重复计算。加分累计不超过30分。
第十六条单位因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或出现其它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领导班子直接评定为三等,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班子成员不得评为一等。
第六章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与单位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挂钩。评优比例为:一等单位20%,二等单位15%,三等单位10%。
(二)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排名三等的,党政正职个人考核档次不能评为一等。连续两年排名三等的,党政正职按有关规定免职或责令辞职或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领导班子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一等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增发一定奖金;给予嘉奖以上奖励(奖金由各单位承担)。
(三)被评定为二等的,年度考核定为“称职”等次。
(四)被评定为三等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察甄别后,提出其年度考核等次(含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定等次),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扣减一定奖金;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定等次的,取消奖金。
(五)被评定为四等的,予以诫勉,一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察甄别后,提出其年度考核等次(含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定等次),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扣减一定奖金;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定等次的,取消奖金。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四等的,按有关程序免职或责令辞职。被免职或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原级别领导职务,可以安排非领导职务或降职使用。
第七章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市直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绩效考核办会同市卫生局等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绩效考核一般按以下步骤和程序进行:
(一)制定工作目标。市卫生局根据全市公立医院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考核目标,结合各医院自报工作目标和有关职能部门任务分解,拟制各单位工作目标及考核评分标准,征求市领导及市委组织部意见,报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二)加强日常监控。注重平时考核和日常监控,对被考核单位的各项指标完成进度、措施、质量等情况采取月调度、季督查、半年自评、年终考核的方法及时跟踪了解。
(三)组织社会公认评价。结合年度考核工作,每年年中和年末各组织一次集中调查,年底组织一次民主测评。
(四)进行年终考核。采取集中考核和分线考核同步铺开的方式进行。其中,集中考核由市绩效考核办牵头组织;分线考核(指未纳入集中考核的单项考核指标)由各考核承办单位组织,原则上不单独进行实地考核,而采取召开年终集中汇报督查会的形式,并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五)综合评分定档。考核组对考核承办单位呈报的单项考核成绩、被考核单位呈报的加减分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根据考核得分情况,提出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等次(排名)建议和奖惩方案,报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六)通报考核结果。向各被考核单位反馈绩效考核成绩,并采用适当形式通报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第八章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在考核工作中,考核承办单位、被考核对象、考核组及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不准搞非组织活动;不准泄露考核秘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市绩效考核办设立咨询、举报电话,接受考核工作咨询,受理举报。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市直公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由市卫生局提出考核定档建议,报市委组织部审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株洲市市管学校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
绩效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市管学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株洲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株发〔201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考核组织通过对考核对象的绩效进行考察、核实,以量化计分的形式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奖惩、任用及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条绩效考核工作遵循分类考核与分级考核、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组织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管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市管学校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五条市管学校的考核分普通高中和职业与成人院校两类进行。其中普通高中学校6所:市一中、市二中、市四中、市八中、市南方中学、市九方中学;职业与成人院校6所: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湖南工贸技师学院、株洲广播电视大学、株洲市职工大学(工业学校)、株洲市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章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市管学校领导班子的绩效由工作目标、自身建设、社会公认评价等3部分构成,分别占70%、15%、15%。
第七条工作目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以及本单位工作职能实行一年一定,主要包括基础工作与事业发展目标等内容。经审定的工作目标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八条市管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考核包括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和履行公共责任等内容,实行扣分制考核。
第九条市管学校领导班子的社会公认评价采取问卷调查、会议评议等形式,由学生、家长、教职工及社会服务对象进行评价。
第十条年终考核时,各单项指标考核得分分别乘以分值权重后相加,结合加减分因素,确定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最后得分。根据得分高低,市管学校领导班子按25%、70%、5%的比例评定一、二、三等(按四舍五入计算)。两个类别分别设一等2名,其他等次按上述比例确定,不再分类。
第四章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由履行岗位职责、民主测评和综合评价等3部分构成,分别占50%、40%、10%。
(一)履行岗位职责得分由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得分折算。
(二)党政正职民主测评得分由相关领导测评分(高职院校和市电大的领导测评分由分管副市长评定,其他市管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校的领导测评分由市教育局负责同志评定)、领导班子成员测评分和干部群众测评分组成,班子副职民主测评得分由党政正职测评分、领导班子成员测评分和干部群众测评分组成,分别占35%、25%、40%。
(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综合评价由考核组在年终考核基础上,提出定档计分建议,市绩效考核办审议后,提交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年终考核时,根据被考核者的各项得分,计算出最后得分,分类排出一、二、三、四等。党政正职一等的比例不超过被考核者的20%,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其他成员一等的比例也不超过20%(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十三条列入考核范围的领导班子成员,任现职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原则上不能评为一等。
第五章加减分处理
第十四条对领导班子按下列情形给予加减分:
学校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综合性表彰的,分别加6分、4分、2分,属单项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学校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分别每次减20分、10分、5分;因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每次(项)减10—20分。
第十五条对班子成员按下列情况给予加减分。
受表彰奖励的,按国家级、省部级2个层次,分别加20分、10分;受通报批评的,按国家级、省部级和市级3个层次,分别减20分、10分、5分。
被纪检、组织部门诫勉谈话的每人(次)减10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减20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减30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可直接定为三类等次。
第十六条当年受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项目加减分申报有效时间截至次年1月底,逾期的可在次年考核时申报。
同一事件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市级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的,按最高分进行加减,不重复计算。加分累计不超过30分。
第十七条学校因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或出现其它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领导班子直接评定为三等,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班子成员不得评为一等。
第六章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与学校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挂钩。评优比例为:一等单位20%,二等单位15%,三等单位10%。
(二)与学校年终绩效奖金挂钩。奖金基数逐年确定,一等单位在职在编教职员工奖金标准在年终绩效考核奖金基数上增加20%,二等单位不增不减,三等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扣减20%。奖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三)学校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排名三等的,党政正职个人考核档次不能评为一等;连续两年排名三等的,党政正职按有关规定免职或责令辞职。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领导班子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一等的,当年干部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增发一定奖金;给予嘉奖以上奖励。
(三)被评定为二等的,年度考核定为“称职”等次。
(四)被评定为三等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察甄别后,提出其年度考核等次(含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定等次),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扣减一定奖金;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定等次的,取消奖金。
(五)被评定为四等的,予以诫勉,一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察甄别后,提出其年度考核等次(含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定等次),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扣减一定奖金;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定等次的,取消奖金。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四等的,按有关程序免职或责令辞职。被免职或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原级别领导职务,可以安排非领导职务或降职使用。
第七章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对市管学校绩效考核工作,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绩效考核办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绩效考核一般按以下步骤和程序进行:
(一)制定工作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和市教育局年度总体发展目标,对接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各学校自报工作目标和有关职能部门任务分解,拟制各单位工作目标及考核评分标准,征求市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市委组织部意见,并于当年4月1日前报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二)加强日常监督。注重平时考核和日常监督,对被考核单位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时跟踪了解。
(三)组织社会公认评价。每年年终结合年度考核工作组织一次集中调查和公认测评。
(四)进行年终考核。按年度采取分类别集中考核的方式和全市政绩考核同步进行。
(五)综合评分定档。考核组对单项考核成绩、被考核单位呈报的加减分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根据考核得分情况,提出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等次(排名)建议和奖惩方案,报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六)通报考核结果。向各被考核单位反馈绩效考核成绩,并采用适当形式通报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第八章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在考核工作中,考核承办单位、被考核对象、考核组及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不准搞非组织活动;不准泄露考核秘密。对违反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市绩效考核办设立咨询、举报电话,接受考核工作咨询,受理举报。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高职院校党政正职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高职院校班子成员以外的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由学校提出考核定档建议;普通高中的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由市教育局提出考核定档建议,报市委组织部审定。
第二十四条市本级其它学校的绩效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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