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洲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卫生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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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1-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充分发挥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管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株洲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株洲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促进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建设与管理,规范质控中心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质控中心作为卫生行政部门的抓手作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卫医发【2010】6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质控中心是指经市卫生局批准成立、对全市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控制、管理和持续改进的组织。
第三条市卫生局负责市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市级质控中心接受市卫生局的组织领导和省级相关专业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质控中心按不同专业分别设置,并依据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设定。
第五条质控中心的质控对象为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相关专业或科室,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关专业或科室是市级医疗质控中心的重点质控对象。
第二章质控中心建设
第六条质控中心必须挂靠在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市卫生局申请作为市级质控中心的挂靠单位:
(一)二级及以上医院;
(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市内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学科带头人在全市本专业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有较好的管理基础、质控实践经验和较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质控标准、程序及相关规章制度;
(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适量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市卫生局交办的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任务。
第七条医疗机构申请成立市级质控中心的,应当向市卫生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
(三)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
(四)拟任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负责具体质控工作的专(兼)职人员数量、业务素质;
(五)承担相关专业市级质控中心的工作计划;
(六)诊疗技术规范、内部质控标准、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健全;
(七)提供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情况。
第八条市卫生局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对拟同意挂靠市级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下发批复文件。
第九条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市相关专业质控计划,按照省级专业质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市卫生局指导下,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质量控制与业务指导;
(二)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实施相关专业医疗机构的评价评审和质量检查;
(三)建立相关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定期收集、汇总、分析、评价与反馈重点质控对象的质控信息,定期向市局报告相关专业医疗质量状况并提出改进意见,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定期对外发布质量控制结果;
(四)按质控工作规划,积极与县市区卫生局沟通协调,组建本市相应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县级质控机构和人员开展工作;
(五)拟定全市相关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规划,组织对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
(六)对国内外相关专业信息进行收集和调研,组织开展专业学术活动,推广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
(七)对全市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人员配备、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八)完成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中心定期对重点质控对象进行专业质量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并对报告负责,质控报告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同时报市卫生局和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市级质控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本辖区医疗机构评价评审、卫生执法、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等的依据。
第三章质控中心管理
第十一条质控中心必须每年年初向市卫生局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年中和年终上报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质控中心主任由挂靠单位相关专业科室主任或技术骨干担任。质控中心主任由挂靠单位提名,市卫生局聘任;其他人员一般应从市级学(协)会、分会(组)的委员以上对象中产生,由主任提名,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聘任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三条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和责任感,年龄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在全市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
(二)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第十四条质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全市本专业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本质控中心成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指南和标准;
(三)组织质控中心成员制定与修订本专业医疗质量考核指标和质量信息体系,制订与落实质控实施方案;
(四)负责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对质控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
(五)组织学习和推广国内外本专业质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适宜新技术、新方法;
(六)定期向市卫生局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
(七)完成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质控中心主任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连任满两届需要继续任用的,由挂靠单位向市卫生局提交书面留任申请,市卫生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第十六条质控中心要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定期召开本专业质量控制中心工作会议,认真听取中心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市卫生局领导、监督与支持市级质控中心工作,每年召开1-2次质控工作会议,总结交流质控工作经验,表彰先进集体与个人,研究部署质控工作。
第十八条市卫生局每年安排市级质控中心一定的经费补助,挂靠单位每年必须予以等额以上经费配套,(安排每个质控中心3—5万元工作经费,删除)以确保中心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市卫生局对质控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制定质控中心工作情况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适时组织考核并予以通报。对考核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停止其质控资格、限期整改或重新选定。
第二十条质控中心主任在任期内因工作异动或工作不称职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市卫生局可要求挂靠单位予以调整。质控中心其他成员因工作异动的,所在单位可向质控中心申请调整人员;不适宜担任中心成员的,由质控中心主任建议所在单位更换人员。
第二十一条市卫生局将挂靠单位对质控中心的监督、管理与支持及质控对象所在医院对质控工作的重视、监督与管理等列入对医院考核的内容。市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如不能按要求支持中心工作或安排的专项经费不能及时到位,市卫生局可另行指定挂靠单位。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发前已经成立的8个市级质控中心,要对照本办法的内容与要求,对本中心的相关工作进行梳理和调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株洲市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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