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城区段松花江河道采砂禁采区的通告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城区段松花江河道采砂禁采区的通告

通告〔2014〕1号

为保障我市城区段松花江沿岸的工业取水和农业灌溉,强化松花江河道采砂管理,市政府决定重新划定城区段松花江河道采砂禁采区(以下简称禁采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重新划定的禁采区为松花江丰满大坝新坝址至曾通岛下端500米处江段。

二、禁采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三、新划定禁采区内的原采砂点须在2014年6月1日前清运完存料、撤出设备、拆除暂设房。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弃石、弃坑、作业场地、道路等不得私自占有和转包。

四、本通告自2014年3月1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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