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府发〔2014〕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创新能力、加速转型升级,实现优化治理结构、加快股份制改造,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2014年9月4日市政府七届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围绕产业提升,培育优质上市后备资源

以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目标,综合考察企业整体实力、上市(挂牌)意愿和发展潜力,每年筛选优质企业持续充实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加强政策引导、业务指导,促进改制,助推上市。

凡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经企业注册地县区(开发区)推荐,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纳入辽源市优质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一)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设立、正常经营纳税,现代企业制度框架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二)企业主营业务属我市鼓励发展类产业,产品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具备核心竞争力;

(三)企业成长性好、诚信经营,经营管理层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具有上市的潜力和意愿。

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持续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并根据相关政策变化,作相应调整。

二、明确奖励标准和扶持力度,有效地调动企业上市挂牌的积极性

(一)后备企业在国内外(含境外及香港)首发上市(IPO),或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到本市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市政府和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各奖励100万元。

(二)后备企业首发上市(IPO)成功后,三年内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以上市上年(企业借壳上市以迁入本市第一年)为基数,按同比增长部分的50%,由企业注册地县区财政以适当方式补助企业。

(三)后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成功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市政府和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各奖励50万元,企业转板上市后,再行给予100万元奖励,市政府和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各奖励50万元。

(四)后备非上市股份公司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不含展示)成功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市政府和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各奖励10万元。

(五)后备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按照融资金额的千分之三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六)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凡企业调整股权、划转资产但不变更实际控制关系,涉及的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相关部门按变更登记办理,涉及到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工本费;上缴国家和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标准执行。

(七)加大对专项资金争取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申请国家和省级各类专项资金;鼓励挂牌企业募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税收政策的支持,对落户项目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切实减轻企业税外负担。

(八)建立拟上市(挂牌)企业“绿色通道”,企业改制过程中,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对改制企业实行“一事一议、快事快办、特事特办”。拟上市(挂牌)公司在我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改、国土资源、环保、住建、金融等部门优先办理审批、转报或核准手续,并优先安排帮助争取国家补贴资金。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上市挂牌情况等);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

(四)与推荐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签定的有关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资料。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成立辽源市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和挂牌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金融办负责人任副组长,市金融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辽源监管分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做好企业挂牌上市的跟踪调度、协调服务等工作。

(二)宣传推进。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介,广泛宣传上市挂牌对于企业的帮助,宣传挂牌企业的业绩和工作经验,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股权市场、股权投资的理性认知和证券知识水平,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监督管理。

各县区、辽源经济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建立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在企业挂牌后,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形成合力,有效应对突发事件,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规范挂牌企业经营行为。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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