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排除市区内老旧楼房安全隐患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排除市区内老旧楼房安全隐患的通知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市区内老旧楼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家、省关于组织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属地管理、系统管理的原则排除隐患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前期老旧楼房普查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人员对辖区危险房屋进行再排查,对排查出的危险处应设置警示标志,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修复,迅速排除安全隐患。

二、利用实施“暖房子工程”排除部分隐患

开始实施“暖房子工程”的楼房,通过“暖房子工程”直接排除隐患,一次性修复;计划实施“暖房子工程”的楼房,消除隐患即可,待实施“暖房子工程”时进行修复;没有计划实施“暖房子工程”的楼房,要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修复,一次性排除隐患。

三、排除隐患实施主体责任

排查出的危险楼房,凡有产权人、使用人的,由其修复;多家产权人的,由各区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社区、街道组织协调实施排险维修。

四、建立房屋安全监管制度

各区住建部门对辖区房屋安全负监管责任,定期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告知产权人或使用人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修复。市房屋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汇总工作。

五、健全房屋安全责任制

各区、各有关部门为辖区内权属房屋安全责任主体,市房屋安全监察部门负危险房屋排除隐患督查责任。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被告之应排除隐患或进行修复,因不及时而造成损伤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追究责任。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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