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直离休干部和二级保健对象医疗费统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直离休干部和二级保健对象医疗费统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解决我市市直离休医疗统筹基金严重超支问题,进一步提高市直离休干部和二级保健对象医疗待遇支付水平,有效地保障和满足离休干部和二级保健对象的医疗需求,经市政府五届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市直离休干部和二级保健对象医疗费统筹标准进行调整,并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市直厅级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调整为3万元,普通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调整为2.8万元。

二、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标准:厅级(含享受副厅级待遇)提高到35%,其他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标准及划入方式不变。

三、松原市二级保健对象的筹资标准参照离休人员筹资标准执行,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标准及划入方式不变。

四、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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