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相保障项目意见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相保障项目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松政办发〔2010〕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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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相保障项目意见的通知
松政办发〔2010〕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制定的《关于在全市推广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在全市推广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的意见
市总工会市人社局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缓解职工因患病造成的经济困难,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将在全市推广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现就我市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根据《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发〔2005〕54号)精神,我市自2000年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职工逐年增加,广大职工普遍受益,但仍有部分医疗费用需要个人承担,这对患大病、重病的家庭来说,经济压力很大,因病致贫、因病致困的情况时有发生。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可以在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对个人负担部分进行第二次报销,有效地减轻患病职工医疗费用的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为职工群众提供第二道医疗保障线,形成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同时,也是倡导“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互济精神,构筑起全市职工共同抵御医疗风险的坚实屏障,为构建和谐松原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基本内容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期限为一年,参保对象为16—60周岁的在职职工,互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交纳互助金72元。职工住院医疗费按标准经过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的70%由市总工会互助保障办事处支付互助金;对于超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之内,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后,职工自付部分60%由市总工会互助保事处支付互助金。
三、基本方式
我市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主要由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组织推动,具体业务由全国总工会领导下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设在市总工会的松原办事处承办。开展职工互助保障项目以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前提,采取多渠道筹措互助保障金,可以从单位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结余、职工个人交费等渠道筹措。
四、有关要求
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的政策性、业务性比较强,涉及面比较广,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使这项工作规范运作,深入扎实地开展起来。
(一)各部门要站在服务大局、关注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对于我市振兴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具体。
(二)各级工会要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不断深入到基层和群众中去,使广大职工积极投入到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中来。同时,工会干部要认真学习和研究有关政策和业务知识,规范业务办理程序,实行服务承诺和公开办事制度,保证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让职工群众满意。
(三)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提供有关政策和法律支持。各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要密切配合本地工会做好这项工作,及时提供有关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准确数据和相关材料,为全面开展这项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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