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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州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
州政府各委办局:
针对2010年州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运行中出现的异常现象,为更好地发挥州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效能,确保州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健康平稳运行,根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延州政办发〔2002〕28号)相关规定,经州政府同意,现对州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调整如下:
一、取消定点零售药店的州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结算支付权限。
二、州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和待遇标准不变。
政策调整后,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让参保人员详细了解政策调整的内容及原因,进而理解和支持此次政策调整工作。二是加强参保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深刻认识串换药品、变相购物及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带来的危害,引导参保人员规范使用社会保障卡,防止发生违规现象。三是加大对定点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与稽核力度,通过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网上审查与实地查访相结合、群众举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等方式,对定点单位实行动态管理,防止发生弄虚作假骗取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定点单位骗取基金所涉金额较少、情节较轻的,参照签订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所涉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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