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公安厅等文号:苏卫监督〔2013〕34号
颁布日期:2013-10-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25号),省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局、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江苏省总队后勤部联合制定了《江苏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江苏省中医药局

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

武警江苏省总队后勤部

2013年10月25日

江苏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25号),进一步整顿我省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江苏省总队后勤部决定自2013年10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从人民群众不满意,迫切需要改进的地方做起、改起,以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优质、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黑诊所”、“医托”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整顿和净化医疗市场秩序,建立健全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诊环境及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一是以“城中村”、开发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二是以农贸市场、集市、大型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三是以城市生活美容机构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四是以零售药店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五是查处以养生保健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六是严厉打击地方单位和人员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查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二是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三是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四是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行为。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查处未在登记注册地点行医的人员;二是查处未按照注册执业范围行医的人员。

(四)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重点查处“黑诊所”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两非”的行为,以及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五)坚决打击“医托”行为。严厉打击“医托”行骗等扰乱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对雇佣“医托”行骗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重从严处理。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机构。

成立江苏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省卫生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局、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江苏省总队后勤部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详见附件1),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交流等日常工作。各地要参照成立专项行动组织机构,统筹安排好此项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各地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专项行动任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查处无证行医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2、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零售药店、个体诊所和中小学医务室药品的监管,查处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零售药店、个体诊所和中小学医务室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违法售药等行为。

3、各地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非法售药、利用“医托”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等不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解放军各单位卫生部门和武警总队参照本方案同步执行。

(三)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分阶段实施。

2013年10月—12月为动员部署、集中整治阶段。各地根据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日常工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单位,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全面进行动员部署。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排查案件线索,把重大案件作为突破口,采取快速、有效措施,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案件,处理一批违法机构和人员、抓获一批犯罪分子,发挥震慑作用,营造集中打击的声势,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2014年1月进行阶段性总结。各地要将前一阶段工作情况进行梳理,开展自查自纠,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各地牵头部门于2014年1月5日前报送集中整治阶段工作总结和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

2014年1月至9月为深入巩固、总结阶段。各地要进行集中整治阶段回头看,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彻查重大案件,督促整改落实,开展群众评议,巩固工作成效。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持续有效地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秩序。

各地牵头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本辖区专项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问题困难等信息,并请于每月5日前向省卫生厅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2014年8月31日前报送本地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专项行动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边学边改、边查边改、边整边改的具体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靠前指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加强层级督导,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力求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省有关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查。

(二)部门协作,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工作制度,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加强信息沟通和情况通报,采用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形成统筹安排、机动灵活、快速反应、齐抓共管的局面。对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行动迟缓、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责任人,要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突出重点,狠抓行动落实。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计生专干的作用,在辖区内进行拉网式全面摸排,不留死角。要与2013年省工商局等八部门部署的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专项行动和省卫生厅开展的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衔接,从违法医疗广告中及时发现非法行医线索。要加强对非法行医问题严重和出生人口性别比畸高地区的重点监督检查;要把媒体曝光过、被通报过以及投诉较多地区、单位作为检查的重点,扩大检查频次、提高监管覆盖面。

(四)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各地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执法队伍的作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营造社会监督氛围。省卫生厅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25-83231006、12320)。各地要及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对上级转办及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做到件件现场调查,实名举报要及时并100%反馈。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能以罚代刑。对有关部门按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要认真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依法严厉打击。驻地解放军、武警后勤卫生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通报,及时将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医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合行动。

(五)强化宣传,形成舆论氛围。各地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积极报道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同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医学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别意识,引导群众正确择医,自觉抵制非法行医。鼓励社会各界针对专项行动积极建言献策,形成“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的良好专项行动氛围。

(六)标本兼治,完善长效机制。各地要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分析,进一步密切部门间信息通报、联席会议、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健全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机制,并结合当地实际,坚持打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源头把关,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管理、资源配置、人员培训、医保制度等方面入手,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完善医疗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方便人民群众特别是流动人口就医,力争从根本上解决非法行医问题。加强对医疗、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同时进一步强化综合执法力度、探索有效监管模式、完善长效监管措施,提高执法监督工作水平。

联系人:

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周曾荣,电话:025—

83620515(兼传真);

省卫生监督所李序梅,电话:025-83620860,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江苏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工作组织机构

2、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汇总表

附件1

江苏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

专项行动工作组织机构

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计划安排和检查指导。成员如下:

组长:王咏红省卫生厅厅长

副组长:黄祖瑚省卫生厅副厅长

胡晓抒省卫生厅副厅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陈亦江省卫生厅副厅长、中医药局局长

秦军省公安厅副厅长

洪浩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巡视员

叶耀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范颂杰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副部长

闾万宏武警江苏省总队后勤部副部长

(二)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交流等日常工作。成员如下:

戚兴锋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

姜仑省卫生厅农卫处处长

王晓芳省卫生厅社妇处副处长

张金宏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唐月明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副处长

张波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蔡隽省人口和计生委科技处副处长

侍苏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处处长

朱珉省中医药局中医医政科教处处长

王家振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助理员

张新进武警江苏省总队后勤部卫生处处长

时玉昌省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附件2

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汇总表

(市)

违法行为类型无证行医

查处案件数(件)

处理结果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移送公安机关(件)

违法行为类型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两非”行为合计

查处案件数(件)

处理结果警告(户次)

责令改正(户次)

责令停业整顿(户次)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罚款(户次)

罚款金额(万元)

吊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户)

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户)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户)

移送公安机关(件)

违法行为类型医托

查处案件数(件)

移送公安机关件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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