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物价局文号:苏价医[2013]449号
颁布日期:2013-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管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为推进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调动医疗机构加强价格管理和控制医药费用增长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8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4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护理、手术治疗类项目指导价格与医疗机构费用控制等指标的考核结果试行价格联动,动态管理。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动态管理目的

创新价格管理体制,调动医疗机构控制费用增长的积极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诊疗。

二、动态管理对象

已实施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

三、考核内容与指标设置

考核内容包括价格管理基础工作、每门诊人次医药费涨跌幅度、出院者平均医药费涨跌幅度、每人次卫生材料费涨跌幅度、每人次检查检验费涨跌幅度、药占比、床护比、廉价药品使用。

总分为100分。严格执行取消药品加成、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医疗机构应以实际购进价为销售价格,未按进价销售的,考核的分值为零分。

(一)价格管理基础工作

1、考核要求

医疗机构配备专职物价员符合《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并执行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住院费用清单制度,药品、医用材料实际采购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档案管理制度,价格投诉处理制度;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法规,没有被查处的价格违法行为。

2、考核分值和评分标准

分值为13分。

专职物价员少1名扣1分;医药价格管理制度少一项扣1分;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少一项扣1分;无收费清单扣3分。

被价格主管部门查处有违法行为的,价格管理基础工作的分值为零分。

3、考核方法

查阅有关文件和价格投诉记录,查看物价员工作记录、现场调查。

(二)每门诊人次医药费涨跌幅度

1、指标的计算

每门诊人次费=门诊收入÷门诊人次

每门诊人次医药费涨跌幅度=(考核年度每门诊人次医药费÷上年度每门诊人次医药费-1)×100%

2、考核要求

不超过3%。

3、考核分值和评分标准

分值为20分。

基准分为15分,每超零点一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每低零点一个百分点加0.2分,满分为20分。

4、考核方法

根据医院财务报表,审查医院上报的监测数据。

(三)每出院者平均医药费涨跌幅度

1、指标的计算

每出院者平均医药费=每床日平均费×出院者平均住院天数

每出院者平均医药费涨跌幅度=(考核年度每出院者平均医药费÷上年度每出院者平均医药费-1)×100%

2、考核要求

不超过3%。

3、考核分值和评分标准

分值为20分。

基准分为15分,每超零点一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每低零点一个百分点加0.2分,满分为20分。

5、考核方法

根据医院财务报表,审查医院上报的监测数据。

(四)每人次卫生材料费涨跌幅度

1、指标的计算

每人次卫生材料费=(门诊卫生材料收入+住院卫生材料收入)÷(门诊人次+出院人次)

每人次卫生材料费涨跌幅度=(考核年度每人次卫生材料费÷上年度每人次卫生材料费-1)×100%

2、考核要求

不超过1%。

3、考核分值和评分标准

分值为15分。

基准分为10分,每超零点一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每低零点一个百分点加0.1分,满分为15分。

4、考核方法

根据医院财务报表,审查医院上报的监测数据。

(五)每人次检查检验费涨跌幅度

1、指标的计算

每人次检查检验费=(检查收入+化验收入)÷(门诊人次+出院人次)

每人次检查检验费涨跌幅度=(考核年度每人次检查检验费÷上年度每人次检查检验费-1)×100%

2、考核要求

不超过1%。

3、考核分值和评分标准

分值为15分。

基准分为10分,每超零点一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每低零点一个百分点加0.1分,满分为15分。

4、考核方法

根据医院财务报表,审查医院上报的监测数据。

(六)药占比

1、指标的计算

药占比=药品收入÷医疗收入×100%

2、考核要求

由各省辖市根据当地要求规定药占比。

3、考核分值和评分标准

分值为10分。

基准分为5分,每超零点一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每低零点一个百分点加0.1分,满分为10分。

4、考核方法

根据医院财务报表,审查医院上报的监测数据。

(七)床护比

1、指标的计算

床护比=1:(病区在职护士数÷实际开放床位数)

2、考核要求

基准值为1:0.4。

3、考核分值和评分标准

分值为5分。

达到1:0.4得5分,低于1:0.4不得分。

4、考核方法

根据医院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审查医院上报的监测数据。

(八)廉价药品使用

1、考核要求

使用《江苏省廉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2、考核分值和评分标准

使用廉价药品超过5种(含)得2分,低于5种不得分。

3、考核方法

根据医院结算系统,审查医院上报的监测数据。

四、考核结果与指导价格联动

综合考核结果按七档与指导价格联动:在中准价基础上分别可上浮15%、可上浮10%、可上浮5%、不浮动、下浮5%、下浮10%、下浮15%。浮动项目只限护理和手术治疗类项目,其中床护比未达到1:0.4的,护理类项目指导价格不上浮。

1、得分高于90分(含)的,可上浮15%;

(含)-90分的,可上浮10%;

3、得分70分(含)-80分的,可上浮5%;

4、得分60分(含)-70分,不浮动。

5、得分50(含)以上-60分,下浮5%;

6、得分45(含)以上-50分,下浮10%;

7、得分低于45分的,下浮15%。

五、考核周期

考核周期为一年。每年一季度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立医疗机构上年度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评结果与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直接挂钩,决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浮动幅度及执行价格;执行时间从4月1日开始,执行期为12个月。医疗机构提出申请,自行下浮15%的,可以不考核。

六、考核工作要求和配套制度

1、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考核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成立由分管局长领导,医药价格管理、价格监督检查、价格监测等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制订考核方案,实施考核,反馈考核结果,接受申诉,并加强对各医疗机构执行价格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考核过程的监督,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省物价局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2、建立考核指标监测制度

为保证考核指标数据的真实、可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考核指标监测制度,加强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各医疗机构要按月报送《考核指标动态监测表》(见附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可靠,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者将追究相关责任,其考核结果为零分。

七、各省辖市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省物价局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价格监管要求,并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公布考核指标、考核要求和评分标准,修订考核办法。

附件:考核指标动态监测表

江苏省物价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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