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近期医疗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宁政办发〔2015〕54号
颁布日期:2015-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近期医疗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拟定的《关于近期医疗机构设置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1日

关于近期医疗机构设置的意见

(市卫生局2015年4月)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优化全市医疗卫生资源布局,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加快健康服务名城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国健康服务与生命科技名城的意见》(宁委发〔2014〕6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控制老城范围内学校医院合理规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8号)精神,对近期医疗机构设置提出如下修订意见:

一、老城区(一般指明城墙的范围以内,下同)为资源控制区,原则上不新设置医疗机构,严禁新建扩建大型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原址上标准化建设或提档升级的除外。建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以及原下关、栖霞区为医疗资源薄弱区,积极鼓励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和南京市新城区按照规划设置医疗机构。

二、养老院内设置护理院、站不受地域、数量限制;老城区外鼓励设置精神、儿童、护理、康复等专科医院;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机构等单位可以内设医务室。

三、鼓励健康体检机构开展连锁经营,老城区外可设置连锁健康体检机构;国际健康服务社区内可设置健康体检机构。

四、老城区外每个区可以再各设一所二级妇产医院;尚未有医学检验所的雨花台、栖霞、六合、溧水、高淳区可以各设置1所医学检验所,国际健康服务社区及其功能区内可设置2—3所。

五、鼓励境外医疗机构或其举办者以及专业医院管理公司在青奥国际社区和浦口区国际健康服务社区等区域设置外资医疗机构。

六、严格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凡不符合《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9—2015)》和上述意见要求的不得审批。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包括护理院)由区卫生局负责审批,报市卫生局备案;专业体检机构、医学检验所、美容医院、二级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负责审批。

七、新一轮《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出台后,按新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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