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无锡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深化协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无锡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深化协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无锡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深化协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3〕9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无锡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深化协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2日
无锡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深化协作实施办法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管中心
(2013年4月)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卫医发〔2006〕244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的意见》(锡政发〔2013〕54号)精神,着力推进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医疗服务深化协作,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居民提供医疗服务,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在不断强化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引导城市优质医疗资源向下分流、方便居民、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和完善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深化协作的长效机制,促进患者合理分流,更好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协作形式
(一)深化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工作
1.严格落实各项对口支援政策。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自愿、就近和有利于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水平的原则,签订对口支援协议,确定对口支援内容、目标定位和工作要求等。积极探索建立医疗技术紧密型合作方式,通过带教、培训、进修、定期选派专家、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以及多点执业等形式将专家资源和技术引入对口支援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构建固定、高效的长期支援协作机制,缓解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门诊和住院压力。
2.建立检验检测资源设备共享制度。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对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生开出的检查项目申请,提供与本院医生同等权利,给予及时检验检测,畅通收费通道。同时,实行信息资源互联共享。完善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电子病历、诊疗和检查信息系统,并试点对接市民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确保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及时相互调阅就诊患者相关诊疗信息,减少重复检查和治疗。建立与对口支援机构互联的网络会诊系统,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及时的网络会诊服务。
3.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对口协作的双方应确定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顺利上转患者,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能及时将符合下转标准的患者及时转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后续治疗并加强跟踪服务。
(二)鼓励领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床专科
1.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根据区域内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基础,可以领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临床专科,专科涉及手术事项的,应在许可审批程序范围之内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领建医院应选派业务水平高、有一定知名度的专科医生或专家定期到社区坐诊,并鼓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自愿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多点执业,为社区居民提供良好的专科服务。
2.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要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领建临床专科协议,确定专人负责,明确专科建设目标、年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到社区开展服务的专科带头人姓名、开诊时间等相关信息,方便居民就医。领建专科带头人要负责培训、指导、带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科医疗骨干,落实年度专科建设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领建临床专科工作定期进行目标评估。
3.具有领建关系的双方要共同完善门诊和住院诊疗必备的设施、设备和人力配备,领建医院要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领建专科建立信息化终端,确保为居民提供门诊、住院诊疗环境和设施。领建医院要在实施基本药物零差价的前提下,为社区转诊病人诊疗方案的延续性和个体化提供药品保障,并对领建专科上转患者提供绿色通道。
(三)探索托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业务
1.在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隶属关系、单位性质、机构职能、产权和人事关系不变,各项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全面落实的基础上,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分级医疗、对口双向转诊的要求,签订基本医疗服务托管协议,明确托管期内双方的医疗协作目标任务、责任和义务,并报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及托管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目前,托管周期原则上为2年,可以视情况续签。
2.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应选派有经验的医务人员到托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医疗技术指导、开展诊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定期安排医务人员到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修和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医师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共享。
3.实施基本医疗业务托管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各项医疗收费须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执行,基本药物实行零差价销售,特需药品由托管医院保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市、区两级财政投入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拨付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各类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各级卫生、财政、医保、药监等部门要联合加强对双方医疗服务质量、费用和满意度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建立对双方医疗服务的监督评价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4.托管双方以信息化为基础,搭建统一的预约、转诊、配药服务平台,实行预约、转诊、配药一体化服务;搭建统一的检验检查诊断会诊中心平台,统一质控标准,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搭建社区健康档案数据与托管医院医疗数据共享平台,有效整合信息资源,促进医疗业务联动,共同推进以居民健康档案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居民健康的监测和管理,建立涵盖治疗、康复和护理功能的连续、全程服务链。
三、具体要求
1.各市(县)、区卫生局应根据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状,加强对本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深化协作工作的指导。
2.要进一步强化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措施,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要落实医务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援服务的政策措施,保障下派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福利待遇,并严格按照“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1年”的时间规定和“连续服务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方可累计”的计算方式,实行人员固定的长期连续服务,确保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3.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不断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前提下,要本着着力提升本机构医疗服务能力,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的原则,合理选择深化协作的相应形式。
4.为确保深化协作取得实效,深化协作形式采取双向自愿选择原则,每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只可选定1家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每家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可选定1—2家,最多不超过3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作。
5.协作双方要严格执行各级卫生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合力完成协议的各项任务,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优质的医疗服务。
6.江阴、宜兴市根据辖区情况,参照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深化协作工作,是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水平的有效举措,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思想上高度重视,组织上狠抓落实,制度上严格保障,建立工作责任制和总结反馈制度,确保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深化协作工作顺利开展。
(二)制订优惠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制订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深化协作的专项补助政策;各级人社部门要研究制定实施对口协作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就医和费用结算办法,完善有利于激发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收入分配制度,并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用于奖励医疗业务骨干。
(三)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医管中心要将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深化协作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强督查和考核,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增强绩效工资制度激励效应;各级人社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精神,凡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需晋升中、高级职称的人员进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时限未达标的,一律不予晋升职称。
(四)加强宣传教育。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医务人员对做好医疗服务深化协作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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