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无锡市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无锡市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无锡市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等8部门《无锡市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无锡市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方案
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医管中心市残联
(2012年4月)
康复医疗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避免或减轻残疾,减轻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是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其作用,落实急、慢病分治,实行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有利于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与效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的“注重预防、治疗、康复三者结合”要求,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777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现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意见》“优化布局和结构、分层分级、提高质量、持续发展”要求,全面统筹我市康复医疗资源,加强与护理院、老年病院和慢性病专科医院等延续性医疗机构的分工合作,逐步构建从医院到社区、家庭的分层级、分阶段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能力和完善功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康复医疗服务需求,减少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提高生活质量,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
二、目标要求
按照卫生部要求,我市已被江苏省卫生厅确定为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城市之一。2011年9月至2013年9月两年内,要建立和完善全市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三级专科医院、区级康复医院/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成的三级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形成医院、社区、家庭康复医学三阶段模式;制订并落实主要政策措施,建立“预防、治疗、康复”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作用,为患者提供早期、系统、专业、连续、适宜的康复医疗服务,努力预防残疾发生、降低残疾程度。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各级政府要结合落实医改任务和优化调整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统筹推进康复医疗资源布局,加快形成康复医疗机构的建设、发展和康复服务体系规划,使之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互补、富有效率,为患者提供连续、全程的康复医疗服务。
(二)坚持资源共享原则。在合理规划全市康复医疗机构的同时,要利用现有资源举办康复医院,鼓励资源共享、技术共享。
(三)坚持上下联动原则。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在规划布局、财政投入、政策制订、建设管理等方面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四)坚持专综并进原则。注重专科医院与综合医院并进原则,重点发展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水平的专科医院,加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建设力度,实现技术优势互补,提高建设效率。
(五)坚持多元投入原则。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康复医疗服务领域,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社会资本举办的康复医疗机构依法经营、加强管理、健康发展。促进不同所有制康复医疗机构的相互合作和有序竞争,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与完善康复医疗服务网络。在全面实施《无锡市“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无锡市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康复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全面构建并完善市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三级专科医院、区级康复医院/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成的三级康复医疗服务网络。支持专科康复医院的建设和发展,重点建设一所三级专科性康复医院(无锡市同仁康复医院),完善发展一所二级综合性康复医院(无锡市康复医院),积极推进在市儿童医院内开设具有儿童康复特色和一定规模的康复病区;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按照卫生部《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建设康复医学科;各市(县)、区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医疗机构,原则上每个市(县)、区均要设置一所康复专业医疗机构;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配备适宜的康复专科设备,加强社区医师康复技术培训,鼓励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积极发展具有康复医疗服务性质的护理院、老年病医院、慢性病院等医疗机构。积极鼓励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养医结合,对符合条件的可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二)明确各级各类康复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按照三级康复医疗服务体系的原则设置康复医疗机构,并合理确定其功能定位。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立足于疾病急性期的早期介入,与相关临床科室充分融合,改善患者预后,预防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并承担区域内康复医学专业人才培养任务,充分发挥区域辐射带动作用;专业康复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主要为疾病稳定期患者提供专业、综合的康复治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为疾病恢复期患者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条件允许的可以提供居家的康复、护理服务,贴近社会和家庭,并逐步将居民康复医疗服务信息与现有的居民健康档案衔接,完善居民健康档案建设。要通过研究与论证,购置先进并确保康复效果的设施设备。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在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诊疗能力的基础上,根据本院康复需求的特点,具备开展以下康复诊疗的能力。一是功能测评:电生理诊断,感觉功能测评,作业及言语能力测评,临床心理测评,心肺功能测评,偏瘫患者的运动功能测评;二是物理治疗:运动治疗如矫正体操,促通治疗手法,中国传统运动疗法,其它物理治疗如冷疗;三是作业治疗:工艺疗法,认知功能训练,手功能训练,畸形矫正;言语治疗:四是常见言语交流障碍的治疗;五是心理治疗;六是康复工程(以躯体运动功能障碍康复为主的综合医院,根据需求与条件酌情具备),如假肢、矫形器处方及训练、临床常用矫形器的制作等。
(三)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康复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提升其管理理念、服务能力和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质量。一是加强机构建设。2013年前,二级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应有150—3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业务用房,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至少应有300—5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业务用房,专科医院要全面达到卫生部业务用房要求。如设康复病床,应配置适当面积的康复病房,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5—7平方米。二是加强人员配备。二级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至少应有2名专职或兼职的康复医师、3名专职的康复治疗技师(士);三级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至少应有3名专职或兼职的康复医师、4名专职的康复治疗技师(士),康复医院和有条件的综合医院要配备兼职或专职的临床义肢与矫形器技师(士),要加强高学历和高技术职称康复医师和康复技师的培养和引进。三是加强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逐步建立符合康复医学专业人才成长规律、适应本地区本单位情况的培训制度,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加快建设市级康复医学培训基地,加强康复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及临床医师向康复医师的转岗培训。四是加强协作分工。综合医院在明确自身功能定位的基础上,贯彻落实《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和管理指南》要求,康复医学科应当积极主动与临床相关科室合作,提高早期康复介入能力,细化专业分工,提升学科水平;其他临床学科应当树立早期康复意识,主动与康复医学科协作;在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家庭健康医生主动提供上门康复医疗服务,做好康复医学知识的宣传与知识普及工作;要加强对护理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养老院等机构的技术扶持;要研究制订和完善康复医学疾病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实现学科发展价值;要继续开展贫困白内障复明术、先天性唇腭裂术、聋儿康复术等,确保完成省级各项康复指标。
(四)加强康复医疗机构制度化与规范化管理。一是制度建设。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政策引导和调控作用,进一步建立顺畅的康复患者双向转诊制度;要进一步研究建立综合医院、康复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延续性医疗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实现分层级、分阶段康复;要建立上下级医疗机构康复医疗服务对口支援关系,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技术的指导,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各类康复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配备人员、技术和设备设施,确保康复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逐步探索建立分类保障制度,将康复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利用经济手段调控康复医疗服务的供给和利用,并从制度上规范双向转诊,逐步建立起健康有序的康复患者转诊、流动机制。二是台账管理。各级康复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台账,确保可利用信息资料的记录和使用。三是康复流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指导各级康复医疗机构规范设置康复医疗流程,制定和完善各项康复医疗规范、标准和转诊流程,努力为群众提供便捷、有效、价廉的康复医疗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市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组。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统筹协调、督查指导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专家指导组负责业务指导、培训和评估等工作;各市(县)、区和医疗机构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康复医疗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实行目标化管理。卫生、残联、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研究提出有利于促进康复医学发展的政策。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并制订康复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建立患者在不同层级康复医疗机构和其他延续性医疗机构间的转诊、流动机制;财政部门按规定加大对康复医疗事业的投入,主要用于公立康复医院的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方面,确保机构运转;发改委要认真研究康复医疗建设规划项目,优先考虑立项建设;民政部门负责落实贫困患者的医疗救助政策;物价部门要合理确定康复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鼓励开展康复技术项目;人社部门负责制定基本康复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确定支付比例和费用结算办法的医保规定,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康复医疗服务项目,通过政策引导促进城乡基层康复医疗事业的发展;市医院管理中心要加强所辖康复医院和医院康复科的建设与发展;残联部门负责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各部门要实行目标化管理并及时督导,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持续、有序推进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
(三)实行定期评估考核。卫生、财政、发改、民政、物价、人社等部门要共同探讨建立定期评估考核标准和科学评估机制,及时对本市康复医疗体系建设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与检查;要定期进行专题研究,切实解决实际困难,推动全市康复医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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