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乡镇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宿政办发〔2016〕42号
颁布日期:2016-03-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乡镇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6〕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乡镇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

宿迁市乡镇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指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并与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更加有利于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本药物,是指我省集中采购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和江苏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内药品。

第三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医院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评价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医院。

第二章目标任务

第五条乡镇医院统一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执行省集中招标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政策。乡镇医院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使用药品品种总数的60%,销售基本药物金额不低于全部销售药品采购金额的60%。

第六条乡镇医院就医人员人均药品费用较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下降幅度不低于15%,使用的基本药物价格小于10元金额占比不低于70%,销售基本药物平均价格不超过县(区)域内乡镇医院平均水平的20%。

第七条通过对乡镇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基本药物采购使用,促进合理用药,切实降低群众药品费用,实现财政资金精准补助和群众普遍认可。

第三章规范基本药物配备使用

第八条乡镇医院在基本药物采购目录范围内,根据群众用药需求和临床需要,科学合理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在“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上报采购订单。乡镇医院采购订单实行三级审核制度,首先由乡镇医院进行内部审核,再逐级上报到乡镇卫生和计生服务中心、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审核,采取网下和网上审核相结合方式,乡镇在1天内、县区在2天内完成订单审核,审核合格后才能采购药品。

第九条乡镇医院采购的基本药物,原则上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者生产企业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应在7天内将药品配送到位,急救、急用药品根据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送达。药品配送到位后,乡镇医院要在药品验收入库后1天内完成网上签收单的信息填写、确认。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考核,保障乡镇医院的药品及时供应。

第十条实行基本药物采购货款统一支付制度,乡镇医院要在月底前将当月基本药物采购货款全额缴纳至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设立的结算专户,由县区卫生计生部门按期向供货企业支付货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

第十一条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乡镇医院要根据诊疗范围、临床路径及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第四章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乡镇医院要建立健全含财务、药品等内容管控制度,加强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管理,并组织学习贯彻。要将所有药品(包括自行采购药品)的采购价格、数量等相关信息在验收入库后一周内录入基层卫生信息平台,做好平台数据录入维护工作,确保信息录入准确及时。要建立完整、真实、实时的药品进销存台账。要配备专人负责基本药物的采购、使用管理,组织医务人员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将医务人员基本药物规范使用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乡镇医院执行基本药物省集中招标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政策,自行采购与网上集中采购不得配备同一品规、同一生产企业的药品。要控制乡镇医院使用价格高的基本药物,使用的基本药物价格小于10元金额占比要不低于70%,第一质量层次、第三质量层次数量占比符合省里文件要求。规范医师合理用药行为,通过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等方式加强监管,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第十四条建立重点药品监控制度。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定期对本辖区基本药物中价格高、使用集中的品种进行梳理、排查,并进行重点监控,实行按月通报制度。对列入重点监控药品,乡镇医院在上报采购订单采购此类药品时,应提前向所在乡镇卫生和计生服务中心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采购;乡镇医院在使用此类药品时,要执行院长审批、医生使用数量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建立药品使用公示制度。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按月对乡镇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和医生使用重点药品品种和数量等情况进行公示。对当月使用重点监控药品总额排名前三位的乡镇医院和医生,给予书面提醒;对连续两次排名前三位的,要调查原因,并对相关医院和医生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三次排名前三位的,给予相关医院和医生停止采购重点监控药品、停止发放财政补助经费处理,对涉及商业贿赂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严格控制抗菌药物使用,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乡镇医院要对使用的基本药物品种、价格等内容在院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保证及时规范。

第十六条控制药品费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药品费用要有所下降,就医人员人均药品费用较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下降幅度要不低于15%,乡镇医院销售基本药物平均价格不超过县(区)域内乡镇医院平均水平的20%,药占比较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有所下降。规范医师用药行为,严格按照处方权限用药,控制大处方。

第十七条加强社会监督。将乡镇医院因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受到群众举报、网络问政,群众就医满意度调查等情况纳入考核。

第五章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十八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县区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部门联合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考核评议,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严重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卫生计生部门要发挥监管的牵头协调作用,对乡镇医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等进行全程监督管理。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履行对乡镇医院具体监管责任,与乡镇医院签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协议,按照“购买服务、契约管理”方式进行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每月组织对乡镇医院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经费结算依据。

第二十条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基本药物制度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基本药物补助经费纳入预算,及时审核拨付到位,强化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物价部门负责监督基本药物制度执行的价格及药品价格公示的执行情况。审计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制度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第六章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一条县区卫生计生部门每月10日前,根据乡镇医院销售的基本药物金额、考核得分情况,结算上月补助经费。乡镇医院基本药物使用品种占比、销售金额占比有一项未达到60%比例的,不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市卫生计生委联合财政、物价等部门对全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乡镇医院进行奖补。

第二十三条发现乡镇医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相应扣减补助经费。

(1)不执行基本药物零差价政策的;

(2)发现药品商业贿赂行为的;

(3)药品账实不符、进销存不符、无采购票据的;

(4)医疗及药品收入、支出未录入基层卫生信息系统,使用手写票据的;

(5)实际用药与处方(医嘱)不符,开假处方、虚假出库的;

(6)为了规避大处方,实行分解收费行为的;

(7)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地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监督管理细则,加强对乡镇医院实施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

附件:乡镇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考核评价标准

http://www.suqian.gov.cn/cnsq/szfbwj/201603/5d5483d5f5ca4ba8a3519f881dc7490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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