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宿迁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

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科学合理设置医疗机构,维护公平有序的医疗秩序,满足居民健康需要,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社会发展趋势、行政区划调整以及居民服务需求等实际情况,特制定《宿迁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作为全市医疗资源配置和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

一、现状分析

(一)居民健康水平

1.居民健康状况:2010年,全市人均期望寿命75岁,婴幼儿死亡率4.31‰,孕产妇死亡率7.47/10万,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90%以上。

2.疾病谱和死因谱:城乡居民两周患病均以慢性病为主,2010年我市居民前十位死因分别为:心脏病、恶性肿瘤、脑血管疾病、事故(意外伤害)、慢性下呼吸道疾病、糖尿病、慢性肝病和肝硬化、故意自害(自杀)、特发性(原发性)高血压和高血压性肾病、肾病综合症。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已成为危害居民健康的主要因素。

3.传染病发病情况:2010年,全市共报告传染病23种,9130例,死亡13人;年总发病率165.69/10万,死亡率0.24/10万,病死率0.14%。

居民患传染病发病顺位为手足口病、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梅毒、其他感染性腹泻、流行性腮腺炎、淋病、痢疾、甲型H1N1流感、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出血热、疟疾、麻疹、伤寒、流行性感冒、乙脑、狂犬病、霍乱、麻风病、风疹、百日咳、包虫病。

(二)卫生服务需求

居民两周患病率为66.1‰,其中:男性为62.6‰,女性为69.7‰;慢性病患病率51‰。居民两周就诊率为121.2‰,年住院率为1.26%。调查城乡患者中,未就诊比例为26.59%;应该住院而未能住院率为15.08%,平均住院时间为12.62天,住院病人中39.7%患者在乡镇医院住院,32.8%患者在县、市级医院住院,37.5%在其他级别医院住院,潜在医疗需求较大。

卫生服务可及性:76.7%的被调查家庭距最近医疗点的距离在1公里以内,47.86%的被调查家庭到最近医疗点的时间不超过10分钟,0.1%的被调查家庭距最近医疗点的距离超过5公里。医疗服务的可及性较好。

(三)卫生资源现状

1.机构数

截至2010年底,全市共有医疗机构2754所,其中医院206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所,社区卫生服务站136所,村卫生室2053所,门诊部、诊所和医务室354所。全市一级医疗机构182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24所,其中三级医院1所。

2.床位数

截至2010年底,全市医疗机构床位总数12283张,千人拥有床位2.25张,比全省平均数低1.18张。其中三级医院核定床位520张,实际开放床位1000张;二级医院核定床位6252张,床位使用率平均为80%;一级医院核定床位4931张,床位使用率平均为60%。

3.人员数

截至2010年底,我市医疗机构卫技人员总数13939人,其中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5353人,注册护士5662人。每千人分别拥有卫生技术人员2.55人、执业医师0.98人、执业护士1.04人。

4.诊疗人次

2010年,全市总诊疗9404474人次,人均就诊1.74次;门、急诊8955134人次;住院388356人次。

(四)医疗资源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市优质医疗资源较少。目前,全市仅有一所三级乙等综合医院,没有形成全市医疗、科研中心。缺乏肿瘤、康复等专科特色的医疗机构。

2.城乡医疗资源配置差距明显。乡镇医院发展滞后,人才紧缺,病床使用率低,与城乡一体化的目标及农村地区居民的需求差距较大。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体系不健全。市、县城区暂未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4.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不明确。大型综合性医院优势学科不够突出,综合影响力不高;小型综合性医疗机构数量偏多,但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一般;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不足;分级医疗、双向转诊机制不健全。

二、机构设置

(一)总体目标

1.到2015年,初步建成结构合理、专科齐全、布局适当、运行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2.到2015年,全市每千人拥有医疗机构床位数2.8张、卫技人员4.0人、执业医师1.8人、执业护士1.8人。

(二)设置原则

1.坚持多元投入、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政府主要办好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民营医疗机构,形成医疗服务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格局。鼓励港澳台和国外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合作形式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2.坚持属地化、全行业管理。实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形成资源共享、利益共有、充满活力、公平有序的医疗服务体系。

3.坚持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控制数量,提高质量,规模办医。鼓励举办高起点、有特色、填补市内空白的医疗机构;限制低水平、无特色的医疗机构。从当地医疗服务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向农村和社区倾斜,合理规划医疗机构设置和布局,逐步缩小医疗服务供给城乡差别,确保医疗服务供给的公平公正。

4.坚持分级分工原则,适用不同层次需求。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为目标,充分考虑医学模式转变、疾病谱变化、人口老龄化、城市化带来的新挑战,改变不相适应的医疗资源结构、布局、服务方式、服务范围,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供给,兼顾特需医疗服务需求。

5.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发展。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坚持中西医并重,全面贯彻执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方针政策,保证中西医统筹协调发展。

6.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稳妥,分步实施。

(三)设置规划

1.三级综合医院

到2015年,全市三级综合医院达到3所。现有1所:即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新增2所:即市区新增设1所,为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沭阳县新增1所,由沭阳县人民医院转设。

2.二级综合医院

到2015年,市区二级综合医院达到8所。现有7所,即老城区3所:分别为宿城区人民医院、宿迁第二医院、上海东方医院宿迁东方医院;宿迁经济开发区2所:分别为宿迁钟吾医院、宿迁市工人医院;宿豫区1所:宿豫区珠江医院;市湖滨新城1所:宿迁市枣林医院。新增1所:即洋河新城增设二级综合医院1所,由洋河镇医院转设。

布局调整:宿豫区珠江医院迁往宿豫经济开发区南区,宿迁第二医院根据市区建设规划选址新建,500米直径范围内不得有各级综合医院。

到2015年,三县二级综合医院规划如下:沭阳县达到6所。现有二级综合医院4所;新增2所,由一级医院转设。泗阳县达到4所。现有二级综合医院2所;新增2所,由一级医院转设1所,新建1所。泗洪县达到4所。现有二级综合医院2所;新增2所,均由一级医院转设。

3.一级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万人以上的乡镇可设1-2所一级综合医院,市区和县城区原则上不再增设一级综合医院。

市区每个街道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所,各县城区可根据行政区划或按每3-10万人口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因城市建设需要,凡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能的医疗机构拆除后,原则上应在原址新建。市区和各县城区因城市建设需迁址的一级综合医院应按照“500米直径范围内不得重复设置同类别的医疗机构”的规定选址。

4.中医院

市区设三级中医院1所,由宿迁市中医院转设。沭阳县设三级中医院1所,由沭阳县中医院转设。泗阳、泗洪两县城区各设1所二级中医院。

5.专科医院

市区现有专科医院13所,其中二级专科医院3所,一级专科医院10所。到2015年,设置三级专科医院3所,分别由宿迁市妇产医院、宿迁市传染病医院和宿迁精神病医院转设。其它专科医院维持现状不变。鼓励社会资本新设或由现有医疗机构转设三级肿瘤医院、康复医院和护理院。各县城区专科医院原则上维持现状不变,鼓励按照二级专科医院规模发展精神病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二级妇幼保健院。

因城市建设需拆迁的市区肛肠医院、红十字肝胆病医院以及县城区其它医院应按照“500米直径范围内不得重复设置同类别的医疗机构”的规定选址。

6.其它医疗机构

门诊部:宿城新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和市湖滨新城新设门诊部各1所。其它区域原则上不新设门诊部。

个体诊所和医务室:市区和各县城区每个居委会设置西医诊所和中医诊所各1所,每个乡镇可设置个体诊所1-2所。各级学校、各种福利疗养机构等相关部门可根据部门规定设立对内服务的医务室。

卫生室和社区服务站:每个行政村设1个村卫生室,逐步实现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每个居委会或村按服务人口1万人左右设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临床检验中心:目前全市无临床检验中心。到2015年,设市级临床检验中心1所。

院前急救体系:市区设急救指挥中心1所,依托医疗机构设急救分站13-15所;三县城区各设急救指挥中心1所,每所急救指挥中心根据区域人口和医疗机构布局依托医疗机构设8-13所分站。市区和县城区急救分站原则上设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乡镇急救分站原则上设在中心镇医院。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卫生、发改、财政、民政、计划生育、社会保障、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总体要求,完善职能,明确职责,分清权限,进行统一规划、审批、调整、监督、评价,依法进行行业管理。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规划框架下,制定所辖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县、区新设立的一级医疗机构要报市卫生局备案。

(二)加强全行业管理。切实转变卫生行政职能,实行管办分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加强卫生全行业属地管理,营造多种投资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建立医疗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成立医院协会和社区卫生协会,引导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诚信服务。

(三)深化医疗制度改革。运用市场调节和竞争机制,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控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放开特需医疗服务价格。

(四)完善卫生经济政策。增加财政对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投入,保证卫生事业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实施“以奖代投”制度,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进行补助;以政府购买公共卫生产品的方式,对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科研教育实行补助;对特困人群、弱势群体实行医疗救助;对重点专科建设实行项目拨款。加大对农村卫生机构的经费投入,对在乡镇医院工作的临床医生给予支农津贴,改善农村卫生服务。多渠道筹集卫生资金,形成政府投入、贴息贷款、单位自筹、社会投资等多元化投融资格局。

(五)其他相关保障措施

1.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各地在制定城市和乡镇发展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布局,并按照现代化医院建设标准和要求,留出足够的建设用地和发展空间,配以相应的公共基础设施。重视乡镇医院和卫生院的规划建设,促进乡镇医院增加投入,改善条件。

2.加强县医院内涵建设。鼓励县级综合医院加大投入,提高服务能力、服务水平、服务质量。

3.加强人才引进培养。各地在引进、培养人才方面切实提供优惠政策,营造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

4.强化科学民主决策。实行建设项目部门会办制度,由发改部门会同规划、环保、交通、卫生等部门联合办理;实行专家论证制度,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

5.依法实施监管。各级社会保障、工商、国资、物价、民政、药监、卫生等部门依法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四、规划的调整、修订和有关说明

(一)本规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口变化、区划调整和医疗需求等适时修订。

(二)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本规划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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