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宿迁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宿迁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11〕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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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宿迁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1〕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宿迁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宿迁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试行)
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
(2011年5月)
为切实加强我市医疗废物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市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所(站)等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
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由宿迁市柯林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林公司)负责,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要与柯林公司签定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
二、医疗废物范围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按照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执行。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基本要求
(一)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专人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运输工作,并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帐。
(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严禁与生活垃圾混放、混装。
(三)各乡镇医院、卫生院、计划生育指导站和一级及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由柯林公司直接上门收集。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原则上由产生单位送至指定的医院暂存点或定点中转站暂存。
四、医疗废物收集和运送
(一)所有一级及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指导所(站)必须设立医疗废物暂存点,明确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接收、收集和管理。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立规范的处置室,配置周转箱(桶),明确专人管理和运送。
(二)医疗废物周转箱(桶)要严格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配置,统一标准和规格。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至少购置一个周转箱(桶),由医疗机构自行购买,或者医疗机构委托柯林公司代购。
(三)各县(区)卫生局要在每个乡镇(场)指定一所乡镇医院作为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和个体诊所医疗废物定点中转站。城区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由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规模较大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定点中转站。
(四)各县(区)卫生、环保部门要分片区划定医疗废物定点中转站覆盖范围,并将范围内的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对社会公布,同时报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备案。被指定作为医疗废物定点中转站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医疗废物接收、登记和管理工作。
(五)柯林公司要按国家规范要求及时收集、焚烧处置医疗废物,不得超期收集、拒收、扔撒、倾倒和倒卖医疗废物。
(六)柯林公司必须按规定要求对医疗废物收集、转移、接受、处置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做好台帐,并以书面形式每半年向当地环保、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处置费用
(一)一级及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处置收费价格按照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关于正式核定危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宿价费〔2008〕4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核定床位数和实际使用床位率以卫生部门上一年度统计数据为准。
(二)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按100元/月的定额标准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缴纳方式由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与柯林公司商定。
六、工作要求
(一)卫生、环保、物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和处置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中转场所的监督管理。物价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医疗卫生机构资质评审时,要将医废处置合同和柯林公司出具的转移联单证明作为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登记、校验、等级评审的前置条件。对未提供医疗废物处置合同、未提供转移联单证明以及未按照规定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机构,不予办理执业登记、校验、等级评审等。
(三)环保、卫生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在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医疗废物全过程跟踪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以及无证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行为,查处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以及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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