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徐州市民政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徐财规〔2012〕4号

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3日

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实现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率、切实缓解城市困难群众的就医困难的绩效目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徐政规〔2011〕1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资金筹集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实行政府主导、制度相互衔接、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具体来源为:

(一)市、区财政各按照市区人口一定标准筹集;

(二)慈善基金;

(三)“一日捐”资金;

(四)福彩公益金;

(五)总工会工会经费;

(六)社会捐赠资金;

(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八)中央、省下拨的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

(九)其他可用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资金。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须于当年3月底前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慈善基金、福彩公益金、一日捐资金须于当年6月底前缴入,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应按筹集计划及时缴入。

第二章使用范围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支出:

(一)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纳入门诊救助范畴,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新农合补偿后,由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提供门诊即时医疗救助。

(二)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可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其发生的住院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新农合补偿后,按我市统一使用的医疗救助平台给予即时医疗救助。

(三)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救助对象中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四)贫困家庭重大疾病儿童慈善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患儿医疗费扣除医保补偿、医疗救助以及其他临时救助和援助费用后的剩余部分,由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再救助。具体实施办法见《徐州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徐政办发【2011】74号)。

(五)农村儿童大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儿童大重病患者(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肾衰竭等),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达到(定额)费用标准比例后,予以限定(定额)费用标准不低于20%救助。具体实施办法见《关于转发〈江苏省全面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徐卫农卫【2011】11号)。

第三章支出预算管理

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支出预算管理体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既要防止超支,又要避免过多积累。

总支出预算由医疗救助支出预算(门诊救助、住院救助、慈善儿童救助、农村儿童大重病患者救助)和资助参保支出预算组成。医疗救助支出预算原则上按照前两年实际支出平均数,考虑本年度实际救助需求确定;资助参保预算按照医保部门实际核定参保费用确定。

市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支出预算扎口编报工作,具体负责编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和符合救助条件参核退役人员的门诊及住院救助支出预算草案,负责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资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出预算草案,负责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基础数据资料;市卫生部门负责初步编制农村儿童大重病患者门诊及住院救助支出预算草案,负责编制资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支出预算草案;市总工会负责编制特困职工的门诊及住院救助支出预算草案,市慈善总会负责编制贫困家庭重大疾病儿童慈善医疗救助支出预算草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市总工会、市慈善总会负责将编制的预算草案报送市民政部门汇总。

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制定预算编制原则,负责审核支出预算草案,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在年度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超出年初预算的支出,在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结余允许情况下,由民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总工会、慈善总会等部门提出预算追加申请上报领导小组,市财政部门根据领导小组批示,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第四章资金拨付管理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实行按月结算、按季平衡、年度考核决算制度。

1、按月结算。医疗救助定点单位于每月5日前向民政部门上报上月医疗救助结算报表,民政部门每月10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上月救助资金结算报表。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月15日前将结算资金拨付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结算额度为上月救助费用发生额90%。

2、按季平衡。季初当月财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上季度实际支出情况进行资金平衡,额度掌握在不高于上季度救助费用发生额5%,连同当月结算资金拨付定点医疗机构。

3、年度考核。次年初市财政会同民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总工会、慈善总会等部门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按照规范资金支出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财政部门在预算控制数内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定点医疗机构编制年度决算报表报送领导小组。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救助额度内的医疗费用,并按规定即时与病人结算救助费用。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卫生部门参保费用相关要求,市财政将资助参保资金直接支付到医保基金专户或医疗救助定点单位。

第五章资金调剂

每年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中按3%的比例提取风险调剂金,提取规模保持在资金总额的10%,达到规定的规模后,当年不再继续提取。风险调剂金使用范围:

1、当期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发生超支的,可申请使用调剂金;

2、发生重大疫情、灾情的;

3、增加诊疗项目且资金使用超过10%以上的;

4、上级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当年结余滚存使用。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累计结余超过当年基金收入的25%时,领导小组可向政府申请调整救助对象范围及救助标准。

第六章资金监管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由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审批资金预算(含调整)方案,不定期组织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通报督查情况。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组织实施力度,建立救助工作联席制度,及时解决救助中出现的问题。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总工会等部门负责规范救助人员审批,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资金拨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和审核。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完善审核手续,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救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由有关部门取消医疗救助定点资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医疗救助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积极配合调查。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处理。

对侵占、挪用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执行期限暂定为5年。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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