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市有关部门支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下放管理权限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市有关部门支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下放管理权限的通知

徐政发〔2014〕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三次创业”的决策部署,市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研究提出了向开发区下放管理权限的意见。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市各有关部门向开发区下放相关管理权限,并对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市有关部门向开发区下放的管理权限

1.将办理开发区范围内企业机构代码权限下放到徐州质监局开发区分局。(徐州质监局)

2.除对技术、安全等指标有特殊要求的个别产品外,一般性的产品标准备案权限下放到徐州质监局开发区分局。(徐州质监局)

3.将开发区范围内消防审查权限下放到开发区消防大队。(市消防支队)

4.开发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由开发区负责。(市城乡建设局)

5.开发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由开发区负责。(市城乡建设局)

6.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开发区负责。(市城乡建设局)

7.在开发区投资服务大厅设立施工图审理窗口,承担区内设计图纸审查工作。(市城乡建设局)

8.在开发区投资服务大厅设立公章备案办理窗口,为区内企业办理公章备案业务。(市公安局)

9.开发区范围内小区绿化验收审批由开发区负责。(市市政园林局)

10.开发区范围内商品房违规预售的检查处理由开发区负责。(市房管局)

11.开发区范围内500万元以上的房产抵押贷款业务审批由开发区负责。(市房管局)

二、有关要求

市各有关部门对于下放的管理权限,要科学有序、及时迅速下放,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完善服务机制,加大督查力度,确保落实到位。开发区要认真研究配套措施,全力做好市级管理权限下放承接工作,确保下放的管理权限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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