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市直离休干部医疗费节约奖励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共徐州市委老干部局 江苏省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徐州市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中共徐州市委老干部局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财政局

徐人社发〔2013〕68号

关于提高市直离休干部医疗费节约奖励标准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直离休干部医疗费节约奖励机制,鼓励节约,减少浪费,提高离休干部医疗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建立健全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徐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和〈徐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委办〔2002〕3号)精神,现就调整市直离休干部医疗费节约奖励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徐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我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定额管理、节余奖励的办法,每人每年节约奖励限额为0.5万元,当年医疗费结余部分全部归己。该办法自2002年实行以来,较好地调动了离休干部节约医药费的积极性,降低了费用支出。随着离休干部普遍进入“双高期”和医药价格自然增长,目前节余奖励的标准被挤压的越来越小,享受节约的人数在逐年减少,激励作用在逐步弱化,离休干部要求提高节约奖励定额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更好地保障市直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提高医疗资金使用效率,经研究,自2013年起提高我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结余奖励定额标准,将每人每年0.5万元的定额提高到1万元,市直离休干部其他医疗待遇不变。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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