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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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建立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合理调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现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扬政发[2011]113号)的要求,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收取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材料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后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在原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调整为每人每次10元。
第三条一般诊疗费的医保报销政策。城乡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一般诊疗费医保报销与个人支付比例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报销8元,个人负担2元;新农合基金报销9元,个人负担1元。
第四条一般诊疗费的实施范围。调整后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在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或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原项目和标准收费执行。未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单位仍按原项目和标准收费执行。
非辖区内参保(合)居民在参保所在地享受,鼓励未参加医保(合)人员积极参加医疗保险,参保后享受本政策。
第五条一般诊疗费的付费方式和医保结算途径。所有参保人员凭医保卡(证)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通过医疗保险网络平台和结算系统,实行医保实时结算,直接报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实行按月结算,次月补偿,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社部门牵头会同其它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六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并通过“门诊统筹费用支出项目”核算。
第七条加强医保基金管理。每年初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合)人数实际费用、上年医疗服务数量、人均均次门诊费用、功能定位及群众需求增长等因素编制年度预算。将一般诊疗费纳入预算管理。并经批准后严格按照预算实行。
第八条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医疗卫生各项收费行为。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和考核力度。实行定期检查,严格预算审核、细化流程控制,完善机构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年度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补助挂钩,做到奖惩分明。
第十条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的监管。各级卫生、人社、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制订具体监管办法和意见,防止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现象发生。各级医保基金管理机构要按规定对医保基金实行即时监管,坚决打击套用、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同时强化社会监督,健全查处机制。
第十一条广陵区、开发区等主城区按照此办法执行。江都区、邗江区要尽可能和主城区保持一致。其它县(市)可按本暂行办法参照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结算机构要做好衔接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医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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