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镇政办发〔2015〕225号
颁布日期:2015-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现将《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

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省政府54号令)、《中共镇江市委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镇发〔2015〕35号〕)、《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第1号令)和《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镇政规发〔201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调研及评估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项目(3件)

1.《镇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起草);

2.《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起草);

3.《镇江市古籍保护办法》(市文广新局负责起草)。

二、市政府规章制定调研项目(3件)

1.《镇江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

2.《镇江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办法》(市公安局负责);

3.《镇江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市民防局)。

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6件)

1.《关于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市发改委负责起草);

2.《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市发改委负责起草);

3.《镇江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市工商局负责起草);

4.《镇江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办法》(市工商局负责起草);

5.《镇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起草);

6.《镇江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市粮食局负责起草)。

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调研项目(7件)

1.《镇江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负责);

2.《镇江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市商务局负责);

3.《镇江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长效管理办法》(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4.《镇江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5.《镇江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

6.《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市文广新局负责);

7.《镇江市价格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市物价局负责)。

五、需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4件)

1.《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13〕3号)(市城管局负责组织评估);

2.《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市规划局负责组织评估)(镇政规发〔2013〕5号);

3.《镇江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13〕6号)(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评估);

4.《镇江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镇政规发〔2013〕7号)(市民政局负责组织评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

承担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任务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起草班子,明确起草工作责任和分工,建立健全起草工作责任制。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梳理存在问题,深入分析论证,提出精准、务实、管用和可操作的制度建设方案,切实提高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质量。要切实保障正式立项项目按计划顺利推进,起草部门要制订详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时间表,于2016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正式立项的项目,如无特殊原因应在年内完成,起草工作应在8月底前完成,并上报草案送审稿文本及相关材料。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单位要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二)严格程序,规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报送工作。

起草部门应当按时向市政府法制办上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相关材料,上报材料应当包括申请审查的请示、草案送审稿文本及起草说明、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立法对照表、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听证会笔录或者咨询论证材料、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相关材料。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全过程参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起草部门上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起草说明要对立法和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所规范领域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数据,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措施,相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及其意见采纳情况等进行详细说明。草案送审稿要努力做到概念准确、逻辑严密、条理清楚、结构严谨、文字简明、语言规范,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和要求。对不符合本通知各项要求以及不成熟的草案送审稿,将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要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法定程序。

(三)健全科学、民主立法机制,提高制定质量。

起草、审核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要大力拓展群众参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途径,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社会组织、立法咨询员、政府法律顾问及有关专家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其作用,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要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通过中国镇江门户网站、镇江政府法制网、部门网站等网络媒体,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和起草说明等,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要建立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等制度。对起草、审核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过程中的所有工作环节,均应按时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形成完备的工作档案,一案一卷及时归档。要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专项问题的论证、评估,建立重大问题论证、听证等工作制度。探索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可引入第三方评估。要积极探索第三方起草机制,起草部门可委托第三方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重视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积极推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调研项目。

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对施行满2年、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实施机关要按照《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后评估办法》的规定,在2016年3月底前组织成立评估机构,抓紧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在2016年10月30日前完成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对列入市政府2016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计划的调研项目,有关部门要抓紧开展调研、论证、起草等准备工作,力争早日启动政府立法程序。对经充分调研论证、形成成熟草案送审稿的调研项目,起草单位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调整为正式项目的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进行论证。条件成熟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上报市政府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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