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镇政办发〔2010〕235号
颁布日期:2010-1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23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地税局《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

卫生事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地税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0〕117号)精神,结合镇江公立医院改革实际,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

(一)放宽社会资本办医市场准入。结合我市公立医院改革实际,在统筹优化全市公立医院资源的同时,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市场准入,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社会资本办医,优先准予设置,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办医格局的形成。

(二)自主选择举办医疗机构性质。社会资本自主选择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根据其申请的性质依法登记,分类管理。

(三)社会资本优先申办医疗机构。在市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保定点机构设置规划等的编制和调整中,统筹兼顾政府财力状况、居民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和社会资本在整个医疗卫生事业投入中的占比,为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拓展空间。新增高端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时,原则上由社会资本举办。

(四)合理确定社会资本办医的类型、规模及执业范围。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二级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以及特需医疗、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疗、社区卫生服务等资源较少或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发展区域侧重于南徐新城、丹徒新区、丁卯新区等新兴地区以及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根据区域医疗供求状况,合理确定其执业范围。

(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完善相应政策,鼓励和引导国内外医疗机构、管理集团、科研院所及其它社会资本以联合、兼并、参股、托管、改制、购买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项目融资等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革。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

二、营造良好的社会资本办医发展环境

(六)完善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执行政府制定的指导价格,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自主定价。

(七)加大金融和税收支持。提高社会资本办医贷款比重,鼓励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对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相关土地政策给予优惠。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经确认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期满后,对地方留成的部分税收可由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取得的收益,留作医院发展的部分暂缓征收所得税。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的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待遇。社会资本以其它形式投资公立医院,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参照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的政策执行。

(八)享受政府购买医疗服务的公平待遇。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与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样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可以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慈善救助的定点服务资格,在有关部门准入审核和考核后享受同等待遇。

符合条件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享受公立医疗机构的同等待遇。鼓励各级政府以公开招标的形式,购买公共卫生服务。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承担政府下达的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的,政府给予专项补助,标准与公立医院相同。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遇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疫情等危急情况时,有义务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同时按照规定获得政府相应补偿。

(九)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十)享受政府奖励政策。社会资本在市区举办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参与市直公立医院改革,根据其除土地外的投资额度,政府给予10‰的一次性奖励。各辖市、区政府可出台相应的奖励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十一)鼓励医务人员的有序流动。鼓励医务人员到社会资本办医机构工作,促进医务人员在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有序流动,保障流动的医务人员其学术地位、社会保险等方面待遇。

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聘请公立医疗机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多点执业,但须经该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公立医疗机构人员自愿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卫生等部门积极予以协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和身份变更、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相关手续。

(十二)营造平等的学术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立项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专科、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资格申请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申请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医院协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等,应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占有与其承担的服务量和自身专业水平相适应的比例。

(十三)支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在国家和省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指导下,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其执业范围、医院等级和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

三、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全行业监管

(十四)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按照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医疗质量考评体系,实行医疗质量监督,严格医疗广告管理,纳入社会评价与监督体系,建立警示警告机制,营造公平有序的医疗市场环境。

(十五)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经营行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资产不得转出。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合作建设也可获得适当回报,如发生产权变更,允许其收回原始投资,其余增值部分应缴纳所得税。

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规定的票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报送相关报表,并对医疗服务明码标价,实行公示制度。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审计部门,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力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管。

(十六)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退出的相关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十七)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现代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职业化的管理团队,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强化医疗安全意识和优质服务理念。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有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十八)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竞争能力。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居民需求为导向、以专科发展为特色、以差别服务为目标、以错位发展为方向,确定各自发展战略,创出特色品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等级,将其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工作范围。在制定全科医师培养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医学继续教育规划或方案时,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需求,为其医务人员提供同等服务。

(十九)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要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服务意识,保障合法权益,依法公开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区域卫生规划、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相关信息。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为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创造良好条件。

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宣传和表彰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完成政府指令性和指导性任务以及处置公共卫生事件等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典型人物,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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