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农业厅直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医疗机构移交属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省农业厅直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医疗机构移交属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 | 文号:赣卫医政字〔2011〕137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省农业厅直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医疗机构移交属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卫医政字〔2011〕137号
有关各设区市、县卫生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赣办字[2010]55号),省卫生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制定了《省农业厅直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医疗机构移交属地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农业厅
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省农业厅直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医疗机构
移交属地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精神,加快推进省农业厅直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根据《关于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移交属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赣卫医政字[2011]81号),结合实际,现就省农业厅直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医疗机构移交属地管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移交范围
省农业厅直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的医疗机构一律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县(市)管理。即:江西省邓家埠水稻原种场自办的医疗机构移交余江县政府管理,江西省双金园艺场自办的医疗机构移交樟树市政府管理,江西省棉花研究所自办的医疗机构移交九江县政府管理,江西省红壤研究所自办的医疗机构移交进贤县政府管理,江西省蚕桑茶叶研究所和江西省养蜂研究所自办的医疗机构移交南昌县政府管理。
二、移交方式
采取一次性整体移交。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要求,由接收方牵头,移交方配合共同组建接交小组,商定并签订接交协议。在操作中可先接交人员,后接交资产。
三、移交时间
省农业厅直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医疗机构移交时间节点为201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移交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的待遇由原单位负责落实,从2012年1月1日起由规定接收的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四、移交的具体问题
(一)医疗机构性质
省农业厅直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医疗机构移交所在县(市)政府接管后,由接收县(市)政府纳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移交后的医疗机构性质为公益性事业单位。
(二)人员移交
1、省农业厅直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医疗机构列入移交人员的范围为:
一是具备相应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并于2011年7月15日(即赣卫医政字[2011]81号文件下发之日)在编在岗人员;
二是移交前在本单位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
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余人员以及符合移交条件但本人不愿意移交的人员,均由举办医疗机构的原单位妥善安置,不列入移交范围。
2、移交后医疗机构人事及职称管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移交前已任命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职务的人员,移交后待遇保持不变,由接收县(市)组织、人事和卫生等部门管理,移交后医疗机构的干部任命,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接收县(市)组织、人事和卫生等部门按相关规定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移交后应在新单位核准的岗位数内重新进行岗位聘用,如新单位相应岗位数没有空缺,可暂按原聘岗位超岗位数聘用,首次聘用期满后,须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重新竞聘上岗,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3、单位拖欠医疗机构移交人员的工资、医疗费等,由原单位在移交前负责一次性补齐。
4、医疗机构移交后,在农场税费改革中安排给省农业厅的办医专项经费由省财政收回。同时,省财政参照省属工业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移交地方管理补助办法,给予接收地政府适当补助。
(三)资产移交
1、省农业厅直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医疗机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土地及其他资产)一次性整体划拨给接收县(市)管理。移交资产以2011年12月31日单位账面数据为准,部分资产(包括土地)无法界定产权的应说明原因先行划拨,少数资产价值不清的可按重置后的价值入账。
2、移交后医疗机构是国有资产占有和使用单位,原单位应配合医疗机构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向国有资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资产划拨和权主变更手续时,应免各项费用。
3、移交医疗机构已发生的各类债权、债务,承担的合同责任和连带责任等,由原单位承担并在移交前清理完毕。移交后的医疗机构不再承担原来的各类债务和经济责任。
4、凡移交人员已购买原所在单位公有住房的,按房产规定享有住房所有权;对尚未购房且居住在原单位职工宿舍的医疗机构职工,移交后继续享有住房居住权,并可按当地房改政策和农业场所规定参加房改。
5、移交时,省农业厅各直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负责为医疗机构安装好水、电等计量表,确保移交后医疗机构水、电、通讯、电视、广播等正常使用。原来与单位共用绿地、道路、变压器、水塔等继续共同使用,改变用途应与医疗机构和卫生部门协商。
五、工作要求
省农业厅直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医疗机构移交属地管理事关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有关市、县和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接收地政府要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主抓,卫生、财政、人保、编制等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周密部署,认真实施,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移交任务。省卫生厅要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保厅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帮助协调解决移交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落实移交医疗机构的编制、经费等工作。省农业厅各直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自办医疗机构移交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强化职工思想政治和政策宣传解释,促进医疗机构移交平稳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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