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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抚府字〔2014〕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2014年6月25日18时48分,位于我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的抚州市海川化工有限公司一存有约160立方米甲醇的储罐因雷击发生火灾。接警后,市公安消防支队快速反应,立即调派7个公安消防中队、12辆消防车、135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扑救,省公安消防总队指挥中心迅速调集鹰潭市公安消防支队和九江市公安消防支队赶赴增援,总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在火灾扑救中,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有力、调度有方、决策果断、扑救科学;支队指战员面临储罐可能爆炸的危险,不畏艰险,不怕牺牲,冲锋在前,勇挑重担,采取“冷却防爆、安全处置、严密监控、适时消灭”的总体战术,连续奋战10余小时,于26日早晨5时30分左右将大火成功扑灭,确保了邻近的五个储罐、周围厂区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次火灾的成功扑救,充分证明了我市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关键时刻拉得出,危难关头靠得住,党和政府、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能打仗、打胜仗”的英勇公安消防铁军。
为鼓舞士气、激励斗志,进一步营造学先进、赶先进的良好氛围,决定给予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希望市公安消防支队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建设殷实、文明、和谐的幸福抚州作出新的贡献。
2014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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