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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浔阳区公安消防大队记集体二等功和王翔等2名同志记个人三等功的决定
|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浔阳区公安消防大队记集体二等功和王翔等2名同志记个人三等功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在2013年7月26日浔阳路莱克斯顿商铺发生火灾时,浔阳区公安消防大队迅速出警,成功搜救转移被困群众22名,有效遏制了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为社会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搜救中,排长王翔、副班长万盛钦冒险深入火场最深处,成功救出被困群众8人,为搜救工作做出了较大贡献。为褒奖浔阳区公安消防大队全体消防官兵在此次搜救中所做的突出贡献,进一步鼓舞部队士气,市政府决定给予浔阳区公安消防大队记集体二等功一次,浔阳区公安消防大队排长王翔、浔阳区公安消防大队湓浦路中队班长万盛钦2名同志记个人三等功一次。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再立新功,做出更大贡献;希望全市各部门以他们为榜样,不断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实现“昌九一体化”战略目标而努力奋斗。
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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