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九府厅字〔2014〕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2014年8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10号),文件发至各市、县(区)政府。各县(市、区)收文后高度重视,开展了相关工作,但存在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的情况。为加快推进此项工作,确保按照省里的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到位,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分工
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按照全省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的统一部署,把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要对照《江西省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逐条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任务:一是各县(市、区)政府要发挥好总协调、总调度职能,对辖区内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全面督查指导,同时要牵头组织乡镇(街道)开展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二是由市教育局牵头,协调、督促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三是由市安监局牵头,协调、督促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企业开展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四是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牵头组织村(社区)开展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市民政局要牵头协调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对村(社区)规范化建设的业务指导和督促落实。
二、明确时间步骤
全市的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要严格按照赣府厅字〔2014〕110号文执行,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2014年9月—2015年7月)为建设阶段,各县(市、区)政府及教育、安监、民政等部门要按照标准推动基层单位开展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市政府应急办、市教育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于2014年底至2015年5月期间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第二阶段(2015年8月—10月)为初评阶段,各县(市、区)政府及教育、安监、民政等部门对基层单位开展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情况逐项进行初评,对达不到标准的要督促即时整改,初评结果在2015年10月前报市政府应急办、市教育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第三阶段(2015年11月—12月)为最终评估阶段。市政府应急办、市教育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2015年11月底前对各地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由市政府应急办、市教育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汇总后,分别报省政府应急办、省教育厅、省安监局、省民政厅。
三、强化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夯实举措、强化保障,确保各项工作按标准、按时间节点推进到位。一是经费要保障。各地要积极筹措和安排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资金,各级民政、安监、卫生、公安、发改、工信、财政、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教育、交通运输、建设、司法、环保、气象、防震减灾、人防等相关部门要在应急物资、应急装备、信息化保障等方面对基层组织单位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给予大力支持。二是台账要建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台账制度,对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任务进行分解列表,及时掌握情况,建立完成情况动态台账,销号式推进,确保所有工作抓到位。三是督查要跟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等牵头单位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协调指导,积极开展督查、调度,推动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顺利实施。市政府也将适时成立联合督查组进行督查。四是宣传要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基层组织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2014年11月26日
附件:
·九府厅字〔2014〕146号附件.doc
http://218.65.3.188/bmgkxx/szfbgt/fgwj/jftf/201501/P02015010957596745607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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