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九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九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九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4〕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九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20年),于8月底前报市卫生局审批。
2014年7月15日
九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20年)
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合理利用、科学调整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健全我市医疗服务体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满足区域内城乡居民健康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江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暂行)》、《江西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20年)》、《九江市“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九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设置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放在首位的宗旨,以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加强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通过政策引导,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疗资源,建立适应九江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和结构更趋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健需求;逐步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实现医疗保健事业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设置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面向城乡,以基层为重点,充分发挥现有
医疗资源的作用,适当调控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扩大农村医疗资源,缩短城乡差距,保证城乡居民能够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互协调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体系,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优化结构,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
(三)可及性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易于群众得到医疗服务。
(四)分级医疗原则。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病前能预防,病后能治疗,小病不出乡村,大病不出县城”的医疗服务格局。
(五)公有制主导原则。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的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基本方针,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三、区域概况及主要卫生问题
我市区域面积为1.88万平方公里,根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我市常住人口总数为4728763人(不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居住在我市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籍人员),人口自然增长率为7.55‰,人口密度为251人/平方公里。全市共有家庭户1210298户,家庭户人口为4504207人,占总人口的95.25%,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72人,常住人口的分布为浔阳区28.20万,庐山区22.47万,开发区12.29万,修水县81.7万,武宁县38.03万,永修县38.15万,德安县16.62万,星子县26.00万,九江县32.62万,都昌县81.67万,彭泽县37.81万,湖口县29.20万,瑞昌市44.65万,共青城市7.18万,庐山管理局1.28万。全市常住人口中,城镇人口2010513人,占总人口的42.52%;乡村人口2718250人,占总人口57.48%。全市下辖二市二区九个县、一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一个管理局,共有195个乡镇,1890个行政村。九江地理位置特殊及历史沿革,辐射九江周边省份人口400多万。
我市为丘陵地区,目前主要的医疗卫生问题是:采矿业(主要是铜、煤矿)、建筑、化工等制造业,意外伤害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居民的健康影响较为突出;其他如疾病谱,死亡谱(前三位为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心脏病)的变化和人口老龄化影响,职业性危害、生活方式改变、营养失衡等因素,使退行性、功能障碍等慢性疾病显得更为突出。
同时,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特别是九江作为区域中心城市的发展,以及国家“十二五”规划中提出民营医院在“十二五”期间的病床数、业务量要达到总量的20%的目标,因此,我市医疗机构设置要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满足需求。
四、医疗机构设置现状与分布情况
截至2010年底,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2573个,有三级医疗机构8所(含部队医院),其中三级综合医院3所,三级专科医院3所,三级妇幼保健院1所,三级中医院1所;二级医疗机构32所,其中二级综合医院14所,二级妇幼保健院4所;二级中医院11所,二级专科医院2所;乡镇卫生院共195所,其中乡镇中心卫生院63所,一般乡镇卫生院132所,村卫生室1985个。
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目前共设病床13320张,全市每千人拥有病床2.79张。全市共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医生6854人,每千人拥有医生1.45人。全市共有注册护士6602人,每千人拥有注册护士1.40人。
五、规划和布局原则
(一)控制标准与设置原则。
根据我市发展规划和人口自然增长率为7.55‰,预测2020年全市人口达到515万左右,我市到2020年规划病床总数21000张,每千人病床数4.07张、每千人医生数2.2人、每千人护士数2.9人。按照全省总体设置要求和我市快速发展需要,我市医疗机构建设必须跟进城区发展需求,同时,扶持各级各类医院做强、做精、做优,鼓励公办医院之间进行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技术合作或资源整合。
城区原则上不设置一级综合医院,村卫生所原则上实行一村一所,但人口数较多且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以建立分所。新增医疗资源,重点考虑农村和城市社区。鼓励建设康复医院、老年疗养院、护理医院及具备有特色、上水平的民营专科医院和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执行。
(二)布局原则。
必须考虑布局的合理性,遵循医疗机构选址原则,坚持向农村倾斜,向新城区倾斜,兼顾方便群众就近就医。
(三)医疗机构的分级分类设置规划。
现有市、县(区)和乡镇医疗机构原则上按行政区划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强化行业监管,规范执业行为,确保服务质量。
1.医疗机构的分级和分类。
全市医疗机构根据投资主体不同,可分为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或为中外合资、独资医院。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的不同,可分为市级医院、县区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企业医院、民营医院、企事业单位医务室(卫生所)、个体诊所、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设置医疗机构根据其性质、社会功能、服务内容、经营目的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2.医院设置规划。
(1)综合医院。
三级综合医院:全市现有三级综合医院3所。“2011-2020年”
期间,按照满足新建城区和提高辐射服务人口达80万以上的县级公立二级综合医院的服务能力,全市在2015年前规划新增1所公立三级综合医院,待具备条件后修水县人民医院、都昌县人民医院升级为三级综合医院。根据推进昌九一体化先导区共青城市的要求,在该市设立一所三级综合医院。由于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与九江市妇幼保健院相距过近和历史因素,且我市又正在新建一所三级儿童医院(九江市儿童医院),确定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在2015年前可暂不设立儿科和产科住院病区。同时,为了策应大九江发展,在大城区还可以增设一所三级综合医院。
二级综合医院:每个县(市、区)建设好一所达标的二级综合医院,服务人口达到80万以上的县(市、区),其原有二级综合医院升级为三级综合医院后,可另增设1所二级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在城区原则上不增设一级综合医院,严格控制一级综合医院数量。
(2)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
三级中医院:“2011-2020年”期间,进一步提高市中医医院的服务能力,规划新增三级中医医院2所,即80万人口以上的县——修水县中医院和都昌县中医院。
二级中医院:每个县(市)建设好一所达标的公立二级中医医院。全市规划增设1—3所二级中医医院(主要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
一级中医院及中医诊所: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院
(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诊所、中医针灸诊所、中医按摩(推拿)诊所等基层中医服务机构,原则上,各级各类综合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置中医科或国医堂。
(3)妇幼保健院(站、所)。
市级现有1所公立三级妇幼保健院。各县(市、区)必须办好一所公立妇幼保健机构。
(4)专科医院。
精神病医院:市级现有1所公立三级精神病医院,“2011-2020年”期间,各县(市)在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规范的精神科的基础上,可规划建设1所一级精神病医院,人口80万以上的县(市)可规划建设2所一至二级精神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市级现有1所三级传染病医院,在此期间,县(市)不设独立的传染病医院,县(市、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或中医医院应设置具有病床的感染性疾病科。
儿童医院:市级在八里湖区新建1所公立三级儿童医院。人口80万以上的县可规划建设1所公立二级儿童医院。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应加强儿科建设,儿科床位应占医院总床位的10%以上。
肿瘤医院:原九江市第三人民医院增挂九江市肿瘤医院牌子继续保留,市级规划1所三级肿瘤医院或二级肿瘤医院。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置肿瘤科。
妇产医院:市级规划1所三级妇产医院或二级妇产医院。人口80万以上的县可规划1所二级妇产医院。
口腔医院:全市现有二级口腔医院二所。市级新规划1所三级口腔医院和1所二级口腔医院。人口80万以上的县可规划1所二级口腔医院。
皮肤病医院:市级和人口80万以上的县可规划1所二级皮肤病医院。
美容医院:市级规划1-3所一至二级美容医院。
眼科医院:市级在浔阳区现有一所三级眼科医院,可在市区其它区规划1所三级眼科医院。8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设立一所二级眼科医院。
耳鼻喉医院:市级可规划1所二级以上耳鼻喉医院。
其它专科医院:市级可规划1-2所不同类别和不同级别的专科医院。
(5)康复医院。
市级规划1-3所三级康复医院或二级康复医院。县级可规划1所二级康复医院或一级康复医院。
(6)疗养院。
现有一所疗养院,市级规划1所疗养院。同时,依托温泉疗养县级可规划1—2所疗养院。
(7)急救中心。
市级规划1所急救中心,并根据发展可对县(市)进行覆盖。没有被市级急救中心覆盖的县(市)可设独立的急救中心(站),或依附在综合实力较强的医院(包括中医院)设立。二级及以上
综合性医院设置急诊科,与急救中心(站)构成本区域急救网络。
(8)临床检验诊断机构。
市级规划1所独立的临床检验诊断机构。
(9)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保持现有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数量。
(10)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以乡镇为单位,每个乡镇应规划一所乡镇卫生院,因乡镇撤并造成当地居民就医不方便的地方,可设立卫生院分院,即对原有卫生院继续保留。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根据其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与一般卫生院的规划比原则上控制在1:3~4。县城所在地原则上不设中心卫生院。
(1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设置,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区域,人口相对集中达0.6~1.2万人左右,根据居民医疗需求可以规划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12)医务室、卫生室。
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其他机构等,可根据需要规划为内部服务的医务室、卫生室。
(13)门诊部、诊所。
门诊部、诊所作为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补充,应适当控制其数量,做到合理布局,在一定的区域内,不重复规划同一类别的门诊部、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14)村卫生室。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1个村卫生室。对村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一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置村卫生室。
(15)护理院(站)。
根据社会需求合理规划护理院(站)。
(16)其他诊疗机构。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根据社会需求合理规划其他诊疗机构。
(17)临床重点专科设置。
到2020年,全市争创2~5个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6~10个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全市三级医院都有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二级医院都有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有一批院级临床重点专科,建立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为主体,院级临床重点专科为基础的临床重点专科体系,进一步发挥特色医疗,不断提升我市临床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综合实力。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政府领导,保障规划实施。
各级政府要强化在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加强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规划的实施。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密切配合,发展与改革部门要将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2011-2020年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根据规划按权限审批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加大卫生投入,加快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机构、人员、技术准入,定期对规划的适宜性进行评价,适时动态调整规划;编制、人事部门要完善公立医疗机构编制管理、公开招聘新进人员、岗位设置等相关政策,科学核定公立医疗机构人员编制,为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证;建设、国土和规划部门要将规划纳入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医疗机构建设用地需求。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保证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
各级财政要增加对卫生的投入,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要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要求,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补助政策,完善政府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机制,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加大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加快公立医院发展,对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形成规范合理的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机制。对承担政府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政府补偿,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支持村卫生室建设。
(三)深化卫生改革,促进医疗机构协调发展。
把规划的实施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深化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机制。改革人事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实行以服务质量及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综合绩效考核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分工协作机制,鼓励城市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联合体,或医疗集团,实现优势互补;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转变服务方式,开展巡回医疗,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鼓励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效率和效益;积极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通过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促进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缩小城乡差别、地
区差别,避免医疗机构重复设置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要严格按照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审批医疗机构,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医疗资源,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逐步进行整合,合理控制城市等医疗资源密集区域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要健全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城乡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医疗机构管理档案制度,加强医疗机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实时掌握医疗机构管理动态信息;建立医院评价和评审制度,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和人员准入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医疗市场秩序。
(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现多元化办医格局。
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包括康复医院、护理院、护理站、老年病和慢性病专科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以及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边远和农村地区开办医疗机构。在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使非公立医院在高层次人才引进、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非公立医院的监管,引导非公立医院依法经营、加强管理、严格自律、健康发展,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七、附则
(一)本设置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各县(市、区)在本设置规划颁发后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三)本设置规划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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