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4月6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25日

九江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

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其基本医疗,根据《九江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办法》(九医改字〔2002〕11号)精神,结合九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一条成立由市政府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和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条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通报离休干部医药费用使用情况,及时研究和协调相关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需各尽其职,做好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市委组织部和市委老干局要做好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离休干部医药费使用情况督促检查和医药费用落实情况的协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将应负担的离休干部医药费按时据实拨付到位,并加强对离休干部医药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市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对定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监督、教育和管理,规范诊疗服务,不断改善服务质量,严格执行离休干部医药费使用政策,合理收费,严格审核。

市审计局要加强对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基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对定点药店使用离休干部个人账户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严格执行离休干部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做好统筹基金收缴、审核和支付工作,确保统筹基金的专款专用。会同成员单位定期召开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工作联席会议。

第二章统筹对象与基金筹集

第三条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的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

(二)中央及省属驻市企业的离休干部。

第四条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基金的筹集标准,从2012年起确定为每人每年21000元。今后视离休干部医药费实际支出情况由领导小组确定调整意见。

第五条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的筹集渠道:

(一)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基金属财政负担的,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预算,据实拨付;

(二)中央、省属企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基金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筹集落实;

(三)市属企业由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第六条市属困难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单独统筹基金由同级财政按政府批准的当年离休干部实际人数和统筹标准分比例予以补助。

第七条改制企业要将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所需资金列入改制成本,由主管部门分年度提出缴纳计划,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和批复由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按时据实缴纳、拨付。

第三章医疗待遇

第八条离休干部医药费使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江西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增补部分)》、《江西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为保证医疗需求,可同步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超范围的医药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九条已办理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或未办理异地安置但在探亲期间所发生的药品费用执行安置地(探亲地)标准报销,其他医疗费用按参保统筹地标准报销。

第十条离休干部的住院床位费定为35元/天,转外地及探亲期间的床位费定为70元/天,超标准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十一条赴外地探亲的离休干部,行前应向本人定点医院登记备案,在外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有效医疗费收据、门诊病历处方、医院医嘱复印件或计费等材料向定点医院申请报销。

第十二条离休干部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一)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急诊或抢救除外);

(二)将医疗IC卡转借给他人使用所发生的费用;

(三)在出国和境外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

(五)开具超过实际需要或与病情不符的费用。

第十三条离休干部门诊或购药费用由其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每人每月定为300元。

第四章就医服务

第十四条离休干部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市直离休干部可选择一家综合医院作为本人定点医院(市一医院、附属医院、市三医院、171医院、庐山区人民医院),每年选择一次。市中医院作为离休干部专科定点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作为离休女干部专科定点医院。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离休干部专用窗口,本着优先服务、方便就医的原则给予照顾。

第十六条市卫生部门应会同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相应的离休干部就医管理细则,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对症用药、处方规范。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范围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时,须事先告知离休干部本人或其家属,在征得其同意并签字后执行,不得将个人自付费用变相由统筹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离休干部提供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每日清单,做到公开透明。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据实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传离休干部门诊和住院费用数据,妥善保管门诊处方、住院明细清单和自费项目签字单据等,以备核查。

第五章协议管理和考核激励

第二十条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与市直离休干部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实行动态管理。定点服务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第二十一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管理,对违反协议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严格按协议相关条款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罚,并取消医疗保险定岗医师处方资格。

第二十二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离休干部医药费用单独统筹管理主要考核三大指标,即:人均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和日常监管执行情况等。年度考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考核达标的给予适当奖励;未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用结余奖励制度。离休干部个人账户年终结转后有结余的,按结余部分200%的比例奖励给离休干部本人。

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目录以外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的管理,力求做到年度内统筹基金发生额与包干额基本平衡,如有结余全额返还;如年度内发生超支,经市审计确定后,超支部分分别由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院按照20%、40%、40%比例承担。

第二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建立统筹基金支出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并建立通报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指派专人为离休干部就医及医药费报销提供服务,及时将离休干部人数变更信息和健康情况分别报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九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建老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山)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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