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府厅字〔2013〕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2月4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25日

九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全面实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工作,建立全过程监管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杜绝医疗废物违法排放,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市所有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少数偏远山区基层医疗机构可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市、县环保、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

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在我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未建立前暂由南昌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负责。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应按照规定与该公司签定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

三、收集方式和要求

我市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工作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发证、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不留死角。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对辖区内发证医疗机构做好监管工作,促使院内医疗废物处置规范。

(一)医疗废物收集方式。

1.市区有床位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每周上门收运6次,确保48小时上门收运。

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队、企业、高校和民营医院、市区两级疾病控制中心、血站、紧急救援中心、区级妇幼保健院及个体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每周上门收运2次。

2.县城范围内的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妇保院产生的医疗废物应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每2天上门收集一次。血防站、疾病控制中心及各乡镇卫生院和乡镇中心卫生院产生的医疗废物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每周上门收运2次。

门诊部、诊所、村卫生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可交到由县级卫生、环保部门按照“就近”原则指定的医疗机构,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定期收运。

3.庐山风景区内所有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在旅游旺季每周上门收运2次,旅游淡季每周上门收运1次。

4.中心城区医疗废物的收集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用医疗废物专用转运车辆运至市区临时转运点,再转运到南昌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置。

(二)工作要求。

1.医疗卫生机构应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按规范要求填写《医疗废物转运联单》,足额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每两月结算一次费用。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所有医疗废物转运车和周转箱均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配备数量足够的车辆和备用应急车辆。车辆行驶时应锁闭车厢门,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域和交通拥堵路段,确保安全,不得丢失、遗洒和打开包装取出医疗废物。

3.做好应急工作预案。运送过程中当发生翻车、撞车等事故导致医疗废物大量溢出、散落时,运送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应急事故小组取得联系,请求当地公安交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同时,运送人员应采取下述应急措施:

(1)立即请求公安交通警察在受污染地区设立隔离区,禁止其他车辆和行人穿过,避免污染源扩散和对行人造成伤害;

(2)对溢出、散落的医疗废物迅速收集、清理,进行消毒处理。对于液体溢出物要采用吸附材料吸收处理;

(3)清理人员在进行清理工作时须穿戴防护服、手套、口罩、靴等防护用品,清理工作结束后,用具和防护用品均须消毒处理;

(4)清洁人员还须对被污染的现场地面进行消毒和清洁处理;

(5)在采取上述应急措施的同时,处置单位必须向当地环保和卫生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事故处理完毕后,处置单位要向上述两个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简要经过;泄漏、散落医疗废物的类型和数量、受污染的原因及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名称;医疗废物泄漏、散落已造成的危害和潜在影响;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填报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每月5日前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4.乡级医疗机构要设立医疗废物暂存间,统一储存,再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定期收取。

5.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应保存5年以上。

6.医疗废物转交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7.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交予处置的医疗废物应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在医疗废物交接时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并一式两份,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运送人员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由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5年以上。

四、处置原则及要求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等。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医疗废物种类、数量、去向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前15日内向原登记部门申报变更事项。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三)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严格的分类管理;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并按规范进行收集、贮存管理。

(四)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管理。

(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必须保证集中处置设施、设备及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仪器正常运行,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并且要制定科学、规范、合理的应急处置措施。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设备停运或检修期间,必须保证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保证按规范进行贮存,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六)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费用承担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报当地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边远农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做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八)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五、全市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工作开展时间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取得《特许经营权》后,应在一个月内与市区和县城医疗机构签订运输和无害化处置协议,设立办事机构,完善相关制度,购置工作车辆,培训相关人员,规范完成市区和县城所有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工作,并正式开始对市区和县城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在二个月内规范完成乡镇卫生院和乡镇中心卫生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工作,并正式开始对乡镇卫生院和乡镇中心卫生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运处置。

六、收费

(一)收费项目、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是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后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取的费用及医院院内的处置费用。收费主体为取得我市医疗废物《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收费对象为市辖区内各级各类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单位。

(二)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向市物价局申请,并经市物价部门审定批复相关价格。根据医疗机构级别,确定收费标准:一是设置有床位的城区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以患者每人每日住院日进行确定;二是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依据日产医疗废物量按月收取;三是乡镇中心卫生院和卫生院,收费标准以年包干形式进行确定。

(三)经费来源。

根据三个收费标准,医疗废物的经费来源:一是设置有床位的城、区医疗机构,从床位费中予以解决,该费用患者可在规定的床位费内报销;二是乡镇中心卫生院和卫生院、村卫生室从业务收费中支付,县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三是门诊部、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务收费中支付。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应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单位进行监督管理,防止在医疗废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

2.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消毒、毁形、贮存、交接和处置活动中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物价部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核定九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

4.公安、交通、公路、食品药品监管、城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医疗废物转运车辆的通行、停放、管理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关工作。

5.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建立相关制度,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毁形、消毒、贮存、交接等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

1.市、县两级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各县(区)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定期对辖区内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3.物价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价格收费工作。

附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说明

附件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说明

类别特征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

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1)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3)废弃的被服;(4)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废弃的血液、血清。

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1)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2)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3)免疫抑制剂。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说明

1.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是指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或者间接接触的,并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者卫生保健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

2.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是指临床用于病人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的指套、手套、吸痰管、阴道窥器、肛镜、印模托盘、治疗巾、擦手巾、压舌板、臀垫等接触完整粘膜、皮肤的各类一次性使用医疗、护理用品。

3.一次性医疗器械指《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使用于人体的一次性仪器、设备、器具、材料等物品。

4.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物及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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