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离市属国有农场兴办医院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洪府厅发〔2010〕159号
颁布日期:2010-08-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离市属国有农场兴办医院实施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0〕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分离市属国有农场兴办医院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分离市属国有农场兴办医院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实行企社分开,根据《南昌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洪府厅发[2008]10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市属国有农场兴办医院分离移交至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移交范围

市属国有农场兴办的医院一律按属地原则移交到医院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即:国营南昌市五星垦殖场兴办的医院移交南昌县政府管理,江西省国营恒湖综合垦殖场、南昌市新丰垦殖场兴办的医院移交新建县政府管理,江西桑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兴办的医院移交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列入移交的农场兴办医院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国有农场兴办的医疗机构;2、必须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许可设置的医疗机构;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在2007年7月29日前(含2007年7月29日,下同)办理,并仍在有效期内。

二、移交方式

采取一次性整体移交的方式。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由接管方牵头,移交方配合共同组建接交小组,商订接交协议。在操作中可以先接交人员、后接交资产。

三、移交时间

鉴于市财政已拨付2008、2009、2010三年农场医院经费给市属各国有农场,市属国有农场兴办医院移交时间接点定于2011年1月1日,即对符合条件的移交人员在2010年底以前的待遇由所在农场负责落实,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体制运行。

四、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市属国有农场兴办医院分离移交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分工如下:市林业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县区负责做好人员、资产等综合协调和交接工作,负责相关政策解释、重大事项公示、信访维稳工作;市卫生局负责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制定分离移交方案,负责列入移交范围内医疗机构的资质认定和人员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以及医院分离后的业务指导工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列入移交范围内单位的编制核定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列入移交范围内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市财政局协助做好资产的核定和移交工作,负责列入移交人员经费的核定和下拨工作。

五、移交的具体问题

(一)移交后医院性质

市属国有农场兴办医院移交所在县区(开发区)接管后,经整合后按乡镇卫生院模式管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医院移交后按所在县区(开发区)乡镇卫生院同等待遇执行,纳入县区(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如本地区无乡镇卫生院,可参照市属其他县区(开发区)乡镇卫生院同等待遇执行。

(二)人员移交

1、国有农场兴办医院列入移交人员必须是2007年7月29日前编制内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2007年7月29日前离退休人员移交后由县区(开发区)的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医院离退休人员移交后的待遇等具体问题,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主决策。

所有移交人员从2011年1月1日开始享受所在县区(开发区)同类人员的相同待遇。

2、医院临时聘用人员、借用人员等2007年7月29日前不在编人员,2007年7月29日以后进入医院的人员,以及符合移交条件但本人不愿意移交的人员均由举办医院的农场安置,不列入移交范围。

3、对农场取消行政级别前已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任命的医院干部,移交后可保留其原有的职级待遇。

(三)资产移交

1、市属国有农场兴办医院(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土地等有形、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应一次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接收县区接管。

2、在医院移交过程中,市财政参照其所在乡镇(或附近乡镇)卫生院2010年县区财政安排的人员经费标准,按实际移交人员数核定支出基数,下划到相关县区财政。

3、移交的医院已发生的各类债权、债务,承担的合同责任和连带责任等,由各农场承担并在移交前清理完毕。移交后的医院不再承担原来的各类债务和责任。

4、凡移交人员已购买所在农场公有住房的,按房产规定享有住房所有权;对尚未购房且居住在农场职工宿舍区的医院职工,移交后继续享有住房居住权,并可按当地房改政策和农场规定参加房改。

5、移交时,农场应负责为医院安装好水、电等计量表,确保移交后医院水、电、通讯、电视、广播等畅通正常使用。原来与农场共用绿地、道路、变压器、水塔等应继续共同使用。如农场要改变其使用性质,须与医院协商。

6、各市属农场、医院和县区(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有资产移交确定的范围,对医院资产进行清查核定,分类登记造册。为简化资产评估手续,资产移交按核定的账面数额进行划拨,不再对资产进行评估。部分资产(包括土地)无法界定产权的,应说明原因先行划拨,少数资产价值不清的可按重置后的价值入账。

7、移交后的医院是国有资产占有和使用单位,农场、医院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向国有资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资产划拨和权主变更手续时,应免各项费用。

六、移交的有关要求

(一)要统一认识。将市属国有农场兴办医院分离移交到县区(开发区)管理,有利于减轻市属国有农场办社会的负担,有利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相关县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各农场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抓好。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市属国有农场自办医院移交县区(开发区)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县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主动解决问题,做好工作;移交工作原则上在今年8月底之前要全面结束;涉及到一些有争论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着眼长远的原则协商解决,以确保移交平稳进行,确保医院资产在移交中不流失,确保移交后正常的办院经费,确保医院附近群众就医不受影响。

(三)要做好舆论宣传和相关信息公示。市属国有农场兴办医院移交县区(开发区)管理,关系到市属国有农场的进一步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有关县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长远的高度,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此次移交工作的重大意义。移交工作中需公示的重要事项由列入移交单位的主管部门在移交单位所在地运用张榜等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要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工作,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使有关人员能真正认识到此次移交的目的,了解移交的政策和措施,理解和支持移交工作,促进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县区管理的国有农场兴办医院分离工作

县区管理的国有农场兴办医院分离工作也务必在今年完成,具体方案请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并加快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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