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全市乡镇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全市乡镇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洪府厅发〔2010〕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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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全市乡镇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0〕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
市环保局《全市乡镇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全市乡镇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工作方案
根据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和我市正在申请全国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的要求,为使全市所有乡镇级医疗机构产生医疗废物得到及时集中无害化处置,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尽快达到全国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要求。
二、工作目标
2010年10月30日前,全市所有乡镇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得到及时集中无害化处置。
三、工作安排
1、对全市所有乡镇医疗机构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明确医疗废物产生、包装、贮存、收运和集中处置各环节的环境管理要求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的重要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卫生局。
完成时间:2010年9月30日前。
2、完成乡镇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定价。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完成时间:2010年9月30日前。
3、与全市所有乡镇医疗机构签署《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完成时间:2010年10月30日前。
4、对全市乡镇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专项检查,建立医疗废物管理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2010年12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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